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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4 生效日期: 2004-09-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4]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1年,我区在北流市和德保县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3年试点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展开,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但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负担仍然较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试点,进一步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2004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拓展和深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2004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按照上述要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及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进行全面部署,实行分类指导。
  (三)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税费改革和配套改革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相互衔接,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
  (四)积极探索,循序渐进。要及时了解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
  (五)狠抓落实,规范操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二、全面落实2004年农业税减免政策
  按照中央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总体部署,2004年,我区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率执行6.5%的地方,农业税税率调到5.5%;农业税税率执行6%的地方,农业税税率调到5%。农业税正税降低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
  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统一按调整后的农业税税率征收农业税,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改征农业税。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2004年农业税减免试点工作,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分类指导,搞好政策宣传和干部培训,规范操作,确保减免农业税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要按照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降低后的税率,如实核定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及其附加额,落实到户,并得到农民认可。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毗邻地区因农业税负担不均衡引发新的矛盾。要切实把取消国有农(林)场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场职工和农民。
  对各地因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减少的收入,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补助,并重点向糖料蔗主产区倾斜。具体补助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条件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改革。

  三、推进各项配套改革,稳固农民减负基础
  (一)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减免农业税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和乡镇机构改革。
  加大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力度。2001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在全区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截至2003年底止,全区共撤并乡镇37个。各地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1]85号)提出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再撤并乡镇300个左右,全区保留乡镇1000个左右。自治区民政厅要深人调查研究,提出全区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整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自治区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切实解决我区部分乡镇规模偏小、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确保政令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撤并乡镇的行政命令后,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限期调整到位。同时,要认真做好撤并乡镇的清产核资和财务衔接工作,使撤并乡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在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办发[2003]33号)提出的各项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减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按照桂发[2001]22号文件规定,清理撤并限额外的乡镇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要在原来核定人员编制数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精简,重新核定。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自治区统一实行总量管理,5年内不得突破。乡镇党政领导职数严格按桂发[2001]22号文件和桂办发[2003]33号文件的规定配备,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
  按照国发[2004]2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坚决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要做好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好分流人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要加强对乡镇撤并工作和乡镇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责任。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反法规干预乡镇撤并和乡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这两项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加快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对当地农村义务教育的统筹管理。撤销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划归乡镇中心校,全面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此项工作2004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和资格准入制度,妥善分流安置不合格教师。严格编制管理,按照自治区核定的编制配备中小学教职工,妥善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超编教职工分流工作。调整和优化政府教育支出结构,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比例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三保”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办法,教育经费实行部门预算。优化配置农村教育资源,结合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及乡镇机构改革,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加强农村教育经费、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自治区级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
  要改革和完善自治区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合理划分自治区级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凡属于市、县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市、县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缺口。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自治区对下级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逐步加大对县乡财政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机构上划、预算代理、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乡镇财政所作为县级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职能是负责编制所在乡镇财政预决算;负责乡镇和村级预算内外资金管理;负责各项农民补贴和五保户供养等社会保障资金的核定、兑付;负责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监督政府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收支规模小的乡镇也可以不设财政所,直接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县乡财政职能和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乡级道路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经费列入县乡财政支出范围,增加农村教育、卫生、文化、水利、农业技术推广等投入。村级组织因减免农业税减少的农业税附加收入,县乡财政要给予必要补助,以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

  四、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妥善处理税费尾欠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在全区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和步骤,选择少数县(市)进行试点。要抓好村务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严格乡级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不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

  五、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政策,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格局的基本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处理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未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不规范的要切实做好完善规范工作。未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按规定及时将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土地流转。

  六、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建设
  建立以示范乡镇卫生院建设工程为重点,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网络。以成人教育为突破口,组建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医疗卫生队伍。按照“坚持自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规范,确保农民受益”的原则,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七、继续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试点工作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关于开展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继续稳步推进我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试点工作。

  八、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县乡党政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农民负担有关法规,规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清理涉农收费,降低收费标准。重点整治农村教育、报刊订阅、用水用电、道路修建、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民务工经商等方面的乱收费。继续抓好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四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出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涉及村内筹劳的,要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筹资筹劳的上限标准;涉及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坚持实行有偿用工。在注重实效、控制上限、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可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坚决杜绝强行以资代劳。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关系整个农村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的关系、与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稳定的关系、与农村义务教育等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关系、与公共财政建设和其它相关改革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改革。要通盘考虑、正确处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努力做好农村各项工作。要协调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各项改革要紧紧围绕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城乡协调发展,协同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及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在2004年11月底前制定出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建设等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积极推动各项改革。适时调整农业税征管体制,转变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制、职能和工作重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级市要在2004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情况上报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务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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