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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2 生效日期: 2001-09-12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检字[2001]241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坚决制止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中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今年初,我局在2001年工作意见中,把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中的收费作为取消项目检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了安排,八月初,我局转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鄂价检字[2001]193号),对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目前,多数地方检查工作进展顺利,有的地方检查已取得初步成果。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深入开展,根据9月12日国家计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所明确的部门分工意见,经商省电力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省物价局鄂价检字[2001]19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的领导。国务院、国家计委及省政府领导对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工作极为重视,在刚刚召开的全国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电视会议上,国家计委通报了全国部分地方的乱收费问题,其中我省少数县也在通报之列。会上,对下一步的工作还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意义,要成立专门的班子,全力以赴抓好这项工作,要抓住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深入检查,抓住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通过这项工作使农村电价真正降下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经济增长。电力企业要切实树立为农户服务的形象,转变经营作风,为“两改一同价”的实现做出贡献。

  二、突出重点,抓紧时间进行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突出检查重点,要重点检查2000年1月以来存在的以下问题:
  (二)农网改造中对农民的收费
  1.2000年3月以前农村照明用电“一户一表”不执行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标准,2000 年3月以后农村照明用电“一户一表”未经省物价局审批超过180元标准的;
  2.其它类用电每户收费标准超出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或未报批的;
  3.除以上按规定电能表及以下外另行收取材料费、施工费、检验费、校表费、短途运输费、以资代劳费等项目的;
  (二)农网改造中物资作价及收费
  1.非招投标物资不按规定作价的;
  2.招投标物资结算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的;
  3.决算中直接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不超过概算)计入,若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概算或未发生费用仍按概算取费标准计入的:
  (三)在施工中强制农民义务工、出料,摊派食宿和强行向用户推销指定用电器材的;
  (四)农网改造已验收的地方不抄表到户,不执行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
  上述问题无论涉及到哪个部门或个人,都要认真进行检查。各地还要结合取消项目收费的检查对有关部门面向农网改造工程的收费进行检查。省物价局将重点检查武汉市江夏区、监利县、长阳县、大悟县等4个县的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各市、州也要将重点检查2--4个县的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要求落到实处。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重点在农村基层,县一级物价部门当前要集中力量,重点安排对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物价部门可边检查,边处理,其中对农民多出资部分的处理,应以清退为主,整个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10月10日前结束。检查期间,省物价局与省电力公司将联合组成督导组,赴各地指导工作。

  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检查情况,注意发现问题,协调政策。市、州物价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与省局定期联系。9月21日以前要将重点检查(县)市的名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报省局检查所。9月25日、10月8日分两次集中向省局报送检查情况,省局将以专利的形式向各地反映馈,对不按时上报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四、及时总结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情况,省局拟于10月中旬召开专题汇报会,听取各地开展检查情况,会上要求提交全市(州)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典型案例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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