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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4 生效日期: 2001-08-24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土地管理局2001年6月)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售公房上市交易的行为,维护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1999)14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公有住房出售、上市中土地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1178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登记范围
   襄樊市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范围包括:
   (一)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办完全部房改手续的手续的);
   (二)个人购买的商品房;
   (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
   (四)个人购买的房管直管公房;
   (五)单位集资修建的个人住房。

  二、登记办法
   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用地范围和购房者用地面积的确定,采取先分割后分栋再分摊的办法进行;若单位住宅区用地与办公等其他用地混在同一宗地内时,应进行分割,先将住宅区用地单独划出。
   (一)宗地的设立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无论平房或楼房,凡能划分出每个购房者各自使用土地界线的应单独划宗;不能为购房者个人单独宗的,则以整栋房屋用地或联片房屋用地划为共有宗。
   (二)共用宗用地范围的确定
   共用宗的用地范围无论是以栋划宗,还是联片划宗,其共用宗的用地面积,除房屋本身占地外,还应将宅间小路、宅间绿化等附属用地包括在内。但住宅区内用于交通的道路、公共绿化用地不应划分在内。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开发小区用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合理确定用地范围,原则上主要道路和较大的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不划入宗地。
   (三)购房者个人土地使用权面积
   1、购房者个人使用的面积由分摊面积和独自使用面积两部分组成,没有独自使用面积的只包括分摊面积。
   2、购房者个人分摊面积计算
   购房者个人分摊面积:共用宗土地面积X购房户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其中共用宗土地面积二本栋房屋占地+附属用地,购房户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数据或房改数据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地籍测量的数据为准。
   (四)登记时间和申请
   办理登记时间为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l日。
   购买公有住房和单位集资修建的个人住房,由原土地产权单位;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由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管直管公房的由房管部门,统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原产权单位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供土地权源资料;
   2、房改办出售公房审批文件(已售公有住房);
   3、购、建房协议(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4、房屋产权分成清单和房屋产权位置分布图;
   5、房屋产权证书;
   6、售房单位证明资料;
   7、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8、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登记委托书。

  三、收费标准和上市交易中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一)已售公房土地登记的收费
   已售公有住房土地登记的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代理收费的批复》(鄂价房服函字[2000]100号)规定的标准的标准执行。
   (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中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1、巳购公有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属行政划拨的,上交易时,新购房者(或原购房者)应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上市交易时,新购房者(或原购房者)应向原产权单位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原购房职工以商品价购买的,可不缴纳)。
   2、标准: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价款的缴纳标准按住房所在地本专业定地价的10%缴纳;,没有标定地价的按成交价的1.5%缴纳。
   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维护房地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重点手段之一,也是上市交易的前提条件,各售房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确保上市交易时做到两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俱全。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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