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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9 生效日期: 2001-08-19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市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襄樊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襄樊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2001年2月6日)
   艾滋病是由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一种传染病,病死率极高且传播迅速,是国家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为了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地控制艾滋病在我市的传播和流行,减轻艾滋病给人民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我市自199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逐年有所增加。到2000年底,全市累计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16例,其中艾滋病病人14例,已死亡9人。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青壮年居多。据专家测算,我市目前实际感染艾滋病病毒者约5000人,预防与控制的形势十分严峻。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宣传力度不够,群众普遍缺乏艾滋病预防知识,社会对艾滋病流行形势的严峻性认识不足;二是尚未形成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对艾滋病齐抓共管、共同防御的局面;三是防治经费投入不足,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四是国家立法工作起步较慢,尚未形成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的法规政策体系;五是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控制工作还较薄弱;六是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社会现象的存在,增加了控制性病艾滋病蔓延的难度。

  二、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
   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指导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在控制上以预防为主,在预防上以宣传教育为主,在实施上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在研究上以应用研究为主;完善宣传教育、法制管理、监督监测及医疗咨询服务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总体目标是: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依法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及其血液、血液制品的监督监测,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强化对吸毒人员和性罪错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和宣传教育工作,遏制艾滋病病毒在吸毒和性罪错人群中的蔓延趋势;阻止性病的快速传播,力争实现性病年发病率有所下降。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领导管理体制。建立襄樊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防治协调会议制度,协调计委、科技、财政、卫生、公安、司法、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使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筹建襄樊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和检测系统。
   1、逐步建立市、县两级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和初筛网络,及时准确地发现艾滋病疫情。到2002年,建立市级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实验室;到2003年,全市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建立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
   2、规范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制度和科学规范的运行、监督机制。到2002年,市中心血站、保康县中心血库、重点医疗机构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三)完善艾滋病性病的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艾滋病医疗卫生服务组织。襄樊市传染病医院为市级艾滋病医疗中心,2001年实行规范化诊断、治疗和护理服务;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一所能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医院;85%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到2005年,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和健康教育纳入社区卫生服务。
   (四)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重点人群的相关危险行为。
   1、到2002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0%以上,农村达到40%以上,在高危人群中达到80%以上。
   2、到2002年,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入学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100%。普通初级中学要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市区学校开课率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学校开课率达到85%以上;县以下学校开课率达到70%以上。
   3、市及各县(市)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到2002年,做到定期刊播有关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
   4、到2002年,全市各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80%的看守所、监狱、劳教等场所开展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教育;营业性娱乐场所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配备有关的宣传资料。
   (五)制定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地方性法规
   到2002年制定和完善同国家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规章和相应的文件。加强采供血工作监督管理的力度,坚决消除地下非法采供血活动。
   (六)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
   1、健全市、县(市)区、乡三级艾滋病预防与控制队伍。在现有疾病控制机构中调整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专业人员的比例,逐步形成一支覆盖全市、特别是重点防预区域的专兼结合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队伍。
   2、培训艾滋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到2002年,全市各级医疗机构85%以上的医务人员必须接受至少一次以上的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全市各级疾病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应达到能独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培训和咨询服务的水平。

  四、行动措施
   (一)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实施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应将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案和措施。卫生、宣传、教育、民政、公安和司法等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规划,明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防治经费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市及重点县(市)区财政要安排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长。市直专项经费由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二)加大健康教育和宣传力度,增强群众预防艾滋病的意识。
   建立面向一般人群、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相结合的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机制。各类传媒及各宣传教育单位要主动承担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任务,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要无偿提供宣传服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类高等和中等学校应将预防艾滋病知识列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机构应主动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并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在广泛宣传艾滋病预防基本知识的同时,应进行健康积极的恋爱、婚育、家庭观念和性道德的教育。
   (三)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监测。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我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管理力度,尽快制定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和性病诊疗市场的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供血(血浆)者、血液及血液制品的检测和监督,加大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医源性感染的监督力度,统一管理一次性医疗用具的采购和回收,加强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提高监督监测质量,加强质量控制,及时、准确反映疫情动态。
   (四)健全专业机构,培训专业人员,加强防治专业队伍建设。
   建立防治性病艾滋病培训制度,加快对不同层次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艾滋病诊断、治疗、护理、监测、宣传咨询及防治管理的工作水平,逐步建立一支与我市防治任务相适应的防治专业队伍,同时充分发挥现有医学科研、卫生防疫、卫生检疫、性病防治、采供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服务。加快市级艾滋病病毒检测中心实验室和县(市)医疗卫生及市采供血机构初筛实验室的建设,建立起一个能及时准确反应疫情的监测网络。
   (五)以科研促防治,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工作。
   加强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是深入有效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关键。科学研究应密切结合我市性病艾滋病流行现状和防治工作实际,在艾滋病流行病学、监测、健康教育、干预、防治管理等方面加强研究,指导我市的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同时加大对性病艾滋病防治科研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科研方面的地区交流,积极争取国内卫生系统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和资助。
   (六)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策略和措施。
   各县(市)区应在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确定本地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优先干预措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在我市的艾滋病流行地区,应以供受血者为重点人群,以献血员集中或原存在非法采供血单位的地区为重点地区,落实对采供血机构的各项管理措施,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机构,密切监测疫情,尽快提高医疗单位的艾滋病检测、诊断、治疗、护理的能力。危险地区应以吸毒、卖淫嫖娼、流动人口及能宣宣宣宣宣识能不青年人为重点人群,以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公安司法部门的羁押场所等地方为重点地区,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宣传教育和干预措施。潜在危险地区,应采取以宣传教育和疫情监测为主的措施,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七)实行规划目标考核与评价制度。
   为保证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要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考评和终期考评等办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实施,并及时根据考评和变化情况,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各地要按年度进行自查,作好年度总结。市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在2005年进行中期考评,在2010年进行终期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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