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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东线铁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6 生效日期: 2001-08-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字[2001]81号

湖北东线铁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鄂东运服[2001]第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你公司在货主自愿的前提下,开展货运代理服务并收取费用,其标准可按合同货物价值5%向委托方收取货运代理费。

  二、货运代理为一次性收费。除国家规定的运杂费、装卸力资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此标准为最高上限,你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合同货物价值不同予以下浮。

  三、货运代理必须明码标价,并张榜公布,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湖北东线铁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鄂东运服[2001]第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你公司在货主自愿的前提下,开展货运代理服务并收取费用,其标准可按合同货物价值5%向委托方收取货运代理费。

  二、货运代理为一次性收费。除国家规定的运杂费、装卸力资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此标准为最高上限,你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合同货物价值不同予以下浮。

  三、货运代理必须明码标价,并张榜公布,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四、此批复于二00一年八月十日起执行。同时你公司应按鄂价房服字(2001)135号文件规定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当年收支情况以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专题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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