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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进出境快件监管实施细则(拱北海关公告2004年第7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 2004-05-28
发布部门: 拱北海关
发布文号: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规范快件监管程序,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我关制定了《拱北海关进出境快件监管实施细则》。现予公告,自5月28日起施行。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拱北海关进出境快件监管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拱北海关进出境快件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规范快件监管程序,统一协调关区内快件监管业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快件监管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订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拱北关区已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快件运营人进出境快件的监管。


    第三条 海关按照“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并设立快件监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的监管设施和条件应符合海关总署对进出境快件专门监管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
  运营人应当在“中心”内设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第四条 承运进出境快件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第五条 海关通过对运营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遵守海关法法规情况的评估,核定运营人的信誉程度,并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

 

关联法规    

    
第二章 运营人的管理

    第六条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向拱北海调查局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企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文件正本及影印件:
  (一)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财会管理制度、帐册设置情况;
  (五)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
  (六)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拟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七)境内、外有关审批或登记部门对境内、外快件运输网络和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批准证书或登记证明;
  (八)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九)符合快件监管要求的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样本;
  (十)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海关受理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 条所列条件对运营人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 条所列条件的运营人,由海关为其办理快件报关登记手续。
  运营人在办理快件报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
  海关与运营人双方应每年定期以签署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义务。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第 条的有关规定对快件运营人实施年审。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快件运营人如有变更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海关核准。


    第十条 运营人在办理快件报关登记手续后,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 条所列条件或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快件运营人发生解散、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第 条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撤销注册登记手续。

 


关联法规    

    
第三章 进出境快件的通关

    第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境快件实行集中管理,并统一于对外公告的办公时间内在“中心”办理监管验放手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心”以外或对外公告的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运营人应事先征得海关同意。


    第十三条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三小时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
  (一)文件类快件报关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个人物品类快件报关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属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的,还应提交旅客护照等有效进出境证件的复印件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等单证。
  (三)货物类快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报关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1.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进境快件;
  2.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进境货样、广告品;
  3.出境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
  (四)货物类快件属应予征税的进境货样、广告品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报关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五)对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快件,按照海关对进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提交相关的报关单证。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进出境快件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留相关的报关单证以及其他直接有关的资料。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为保证快件的快速、便捷通关,运营人应在每件快件包装上粘贴专用标志和快件分类标识。


    第十七条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 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进出境快件实施查验。海关对快件查验优先采用机检方式。对通过机检发现可疑问题的,或实施机检后仍无法满足监管需求的,可以继续采取人工查验的形式。
  海关人工查验分为三种方式进行:
  (一)彻底查验。即对快件逐件开箱(包)查验,对快件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逐一与申报单详细核对。
  (二)抽查。按一定比例对快件有选择地开箱(包)查验。
  (三)外形查验。对快件的包装、标识等进行验核。外形查验主要适用于对不易搬运、移动,但堆放整齐、比较直观的超大、超重快件以及包装简单、通过外形检查就可以完成查验指令要求的快件。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海关按照以下原则审定进出境快件的完税价格:
  (一)个人物品类快件依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估价,对表中未列名的,按照港澳市场同类物品零售价格、国内市场同类物品零售价格七折计征关税。
  (二)其他快件按海关对货物审价的有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第十九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对进出境快件征收进出口税。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对能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的运营人,海关可以定期出具汇总税单的形式给予汇总纳税便利。如运营人确有需要的,经海关审核同意,也可按报关单号出具税单。
  本规定不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准担保的、需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本细则第 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进出境快件。


    第二十一条 进境快件从进境地海关转关至“中心”,出境快件从“中心”转关至出境地海关时,运营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进出境转关快件中有本细则第 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货物类快件的,运营人向海关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应分项列明该类快件的件数、重量、价值及其它类快件的总件数、总重量、总价值,并汇总填报全部快件的总件数、总重量和总价值。

 


关联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拱北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4年5月28日起实施。拱北海关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拱北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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