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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防疫部门收取卫生学评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9 生效日期: 2001-06-19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字[2001]69号

竹溪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防疫部门收取卫生学评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溪价字(2001)14号)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湖北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字(1996)256号)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学审查(按从业人员数计)收取的“卫生学评审费”,只能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门店)新开业时收取,并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但不得另外收取证件工本费。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新证时,只能收取证件工本费,不再收取卫生学评审费。

  三、旅店业的餐饮部分纳入食品卫生管理,理发、美容美发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卫生学评审费和工本费的收取,按上述一、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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