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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4]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厅、办、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更名为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受理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职责,交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承担。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2.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二)审查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
  (四)参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政府职权范围内组织研究拟订自治区单行条例草案以及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草案;对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拟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组织研究提出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措施或意见。
  (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清理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辑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
  (六)承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
  (九)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十)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国务院备案事宜。
  (十一)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国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
  (十三)指导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和设区的市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
  (一)秘书行政处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会务、保密,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财务,计划生育、老干部及其他内部管理事务工作;对本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二)经济法制处
  承办规范经济行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事宜。联系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审计、国有资产、地税、环保、统计、工商、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粮食、水产畜牧、信息产业以及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烟草、邮政等部门、单位。
  (三)行政法制处
  承办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事宜。联系教育、科技、民族事务、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旅游、外事、侨务、宗教、人防、地震、档案等部门、单位。
  (四)综合处(政府法律事务处)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宪法法律法规是否抵触及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对违法、不当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行政复议中依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编辑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的拟订,审核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研究处理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代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提出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对策建议。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指导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全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
  (五)政府法制监督处(自治区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自治区本级的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承办全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拟订有关配套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行政复议处(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统计分析制度;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的行为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
  机关党委。负责办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秘书行政处。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干部职数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3名,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维持原定不变。

  五、其他事项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划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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