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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 2004-04-0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文号: 桂发[2004]12号

    林业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林业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1997年实现了基本绿化广西的战略目标,全区现有森林面积980多万公顷,森林覆盖率41.33%(不含灌木),森林蓄积量4亿多立方米,累计提供木材1亿多立方米。生态状况有了很大好转,林业产业发展迅速,产业化经营扎实推进。但是,我区森林整体生态功能不强,水土流失、石漠化严重,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严峻,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根本改善;林业产业规模小,效益不高;林业管理体制转轨缓慢,机制不活;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与落后的林业生产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国际环境政策和国际公约对加快林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实现我区林业跨越式发展,促进富民共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林业必须跨越式发展
  1、林业跨越式发展是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重要基础和重要条件。林业承担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和满足社会对林产品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双重任务。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需要有良好的森林生态条件作基础,有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来支撑。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森林资源,实现林业在建设速度和质量上的新跨越,是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切实加强林业工作,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在经济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支柱地位。采取超常规的发展模式加快林业发展,构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使林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3]9号文件以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加强生态建设、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为重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挥优势,优化结构,突出特色,构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促进富民兴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基本原则。
  至坚持全区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
  至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
  至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
  至坚持分类经营与分区管理相结合。
  至坚持全面发展与突出特色相结合。
  至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至坚持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至坚持发展公有制林业与非公有制林业相结合。
  至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坚持开拓创新。
  至坚持城市林业与乡村林业协调发展。
  至坚持科教兴林和依法治林。

  4、目标任务。以重点生态工程和产业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实施林业发展“三步走”战略,加强生态建设,加快发展林业产业,提高生态效益,增加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民和林业职工收入水平。力争到2010年,使我区森林覆盖率达到46%以上,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主要江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和岩溶石山区石漠化得到有效遏制,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到2020年,使我区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重点区域的生态问题基本解决,全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初步实现山川秀美,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成为全国林业强省;到2050年,使我区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55%以上,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林业产业更加发达,基本实现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的战略目标。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大力推进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全面提高城乡绿化水平和森林质量;必须加强用材林、经济林和花卉基地建设,加速发展以林产工业为主体的林业产业;必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必须加大投入力度,深入实施科教兴林,强化依法治林,调动社会各方面加快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实现由部门办林业向全社会办林业的转变。

 

三、实施六大生态工程,促进两个提高,构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
  5、扎实推进以六大工程为主体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全面实施公益林保护工程。认真抓好当前国家在我区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快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切实解决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利益补偿问题。创新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步推行公益林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管护承包责任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提高管护水平和公益林质量。
  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重点抓好主要江河源头及两岸、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和石山地区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在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确保实现生态目标的前提下,结合林业产业发展,大力营造各种名特优新经济林,落实对退耕农民的有关补偿政策,切实解决好退耕农民的生计问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
  努力抓好重点区域防护林工程。按照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营造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护岸护堤护库等功能的防护林,构建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解决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问题;营造防浪护堤红树林、防风固沙林、农田林网防护林等,构建沿海防护林体系,保障沿海地区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积极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工程。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对典型生态系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保护力度,加强对濒危珍稀物种的抢救性保护,规范对野生动植物驯养、培育、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和制度,落实自然保护区界线,明确管护职责,实行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共管,对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群众实行异地安置,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加快推进石山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实行封山育林、荒山造林、退耕还林、林草结合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建设同步实施,并结合地头水相建设、砌墙保土、小流域治理和实行生态移民,恢复森林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构建良好的岩溶生态系统。
  继续抓好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工程。农村生态能源建设以沼气建设为主体,实行分类指导。在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推广养殖一活气一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模式;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推广沼气池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相结合的综合配套模式,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在经济较发达的地方,推广生态家园型建设模式,把沼气池建设与改厨、改厕、改(猪、牛)圈、改路、改水结合起来,有条件的村屯、农户要与旧房改造、新房新村建设、庭院绿化美化、村容村貌整治结合起来,实现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家居环境清洁美化,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村建设。

  6、实行点线面相结合,全面提高城乡绿化水平。深入实施绿色工程,加强城市林业建设和乡村绿化建设。把城市林业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建设以森林为主体的城镇生态系统。以城市、建制镇、村庄绿化和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设为“点”,以铁路、公路干道两旁和江河两岸、沿海基干林带建设为“线”,以连片营造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基地建设为“面”,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增强城乡林业生态系统功能,建设自然、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

  7、抓好森林分类经营,全面提高森林质量。公益林以封山育林为主、人工造林为辅,对布局不合理、结构不稳定、功能不齐全的林分,实行补植、套种、改造,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功能强的森林生态系统。在优化公益林功能的前提下,对非禁伐公益林实行适度抚育间伐,适度开发利用林下资源,提高森林经营效益。商品林以人工造林为主,实行基地化建设、集约化经营,提高规模效益,以规模化促进产业化发展。

 

四、建设两大基地,打造八大支柱产业,构建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8、大力发展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用材林基地。坚持发展乡上树种与引进外来树种相结合,新造林和改造培育现有林并重,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满足林产工业迅速发展的原料需求。桂东、桂中、桂南经济区重点发展以速生按、良种松、竹子等为主的林浆纸、林板和松脂两用工业原料林;桂北、桂西经济区重点发展良种松、竹子和乡土珍贵速生阔叶用材林。采取公司与农户合作或租赁等方式,建设相对集中连片的商品用材林基地,形成以大基地带动大企业,大企业推进大产业的新格局。商品用材林基地经营者要从有利于农村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依法取得商品用材林基地建设土地经营权。

  9、全面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积极开展经济林良种选育、繁育和优良品种引进工作,推进品种改良,优化品种结构。积极采用经济林丰产栽培技术,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加快低产林改造步伐,建设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名特优新经济林示范基地,全面提高经济林的产量、质量和效益。抓好八角、玉桂等特色经济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绿色林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名牌战略,增强经济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10、努力构建以八大支柱产业为骨干的林业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林浆纸产业。充分发挥我区森林资源优势,在沿海地区建立集原料林培育、制浆造纸、产品销售于一体的大型林浆纸企业。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工业原料林基地。鼓励以产权为纽带,组建林浆纸现代企业集团。制定优惠政策,加速林浆纸一体化进程,把我区建设成为全国林浆纸产业的重要基地。
  加快发展木材综合加工产业。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珍贵用材林和人造板资源,大力发展家具制造业和装饰业,延长人造板加工产业链,实现多次增值。积极而有选择地接纳国际家具制造产业转移,提高家具设计水平,打造家具品牌,在全区建立若干个各具特色的大型家具生产工业园区。在沿海林浆纸项目区外,要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森林采伐剩余物,积极稳妥地发展人造板加工业,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减少森林资源消耗。人造板加工要合理布局,规模发展。
  大力发展以松香和天然香料等精深加工为主的林产化工业。广泛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加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改造力度,实现林化产品由初级加工到精深加工、由单一产品向系列产品、由中间产品向终端产品的转变。重点发展壮大一批大型林产化工企业,打造松香、松节油、茴油、桂油、茶油精深加工产品名牌,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
  加快发展竹藤加工产业。把竹藤加工业作为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来抓。在采取分散加工、集中收购等经营模式的同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大型竹藤加工企业,提高规模效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竹藤加工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生产水平。拓宽竹藤加工领域,研发以日用工艺品为主的竹藤精深加工系列产品,扩大出口,增加创汇。
  积极发展森林食品、林下药材等林副特产品加工业。选择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市场潜力大的林副产品生产基地,重点扶持一批木本油料、木本果品、森林蔬菜、林下药材和食用菌等林副特产品加工企业,采取公司加基地连农户的经营模式,走贸工林、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化发展道路。抓好森林食品加工、贮藏和保鲜,推行森林食品认证,培育森林食品市场,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速培育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将森林公园建设作为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纳入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发展规划,重点建设一批环境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品位较高的森林公园。加强资源保护和景区景点建设,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森林生态旅游精品景区、景点和线路。积极开发具有少数民族浓郁风情的森林生态旅游商品,加快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产业。
  加快发展花卉产业。充分挖掘野生花卉资源潜力,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特优新品种,积极引进、选育、推广新品种,培育名贵花卉,打造花卉品牌。抓好示范基地建设,促进花卉生产规模化、专业化、工厂化。加强对花卉产业的扶持和引导,理顺花卉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若干个大型花卉交易中心,为加快发展花卉产业提供优质服务。
  积极发展野生动物驯养利用产业。鼓励依法开发野生动物驯养利用产业,培育野生动物资源,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求。抓紧研究制定野生动物及产品标记、经营、定期检查和安全防范等制度,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的规范化管理。

  11、加快建立大型林产品流通市场。对现有林产品流通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改造,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外林产品经营企业联合,组建林产品贸易集团,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业主投资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建设若干个大型林产品流通中心,以大流通促进林业产业大发展。

 

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注入新活力
  12、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人工商品林采伐、流通管理制度。将林业划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按照各自的经营目的、特点和规律,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业以实现最佳生态效益为目标,按照公益事业进行严格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实行集约化经营模式,以市场调节为主,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进一步放宽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而进行低产林改造和抚育间伐所需的采伐指标,应尽量予以满足。进一步放宽对走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用材林的采伐管理。
  改革和完善木材流通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木材运输办证的审批手续,取消木制成品、部分半成品凭证运输的规定,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废除木材由林业部门独家收购的制度,鼓励木同所有制的木材经营主体参与木材收购,实行木材产销直接见面,拓宽林农进入市场的渠道,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

  13、落实林业产权政策,稳定林地经营权。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了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依法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加快退耕还林和其他林业重点工程新增林木和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方式。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14、加快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特别是向生产经营大户流转,提高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严禁强迫流转和随意变更承包合同,或借流转之名违背农户意愿强行实行规模经营。
  推进国家、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林地使用者必须在2年内完成绿化。各种经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对已经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转,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绿化的,将林地收回归集体重新发包。
  切实加强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对因流转而发生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流转过程中,要防止发生乱砍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建立健全森林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培育多层次、多门类的活立木市场,建立产权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

  15、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对非公有制林业与公有制林业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国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和合伙参与林业开发和从事林业建设,鼓励林场职工大力发展自营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收购、控股、兼并、租赁、承包、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林业改革。对国有大中型林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整体拍卖,改造为非公有制林业企业。对已经停产、资不抵债的国有林业企业,可采取托管的办法由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无法托管的,可依法破产,并妥善安置职工。

  16、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林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扩大林业利用外资的规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造林和发展林产品加工业。鼓励林业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林业的对外开放水平。充分发挥我区作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的有利条件,建立一批大型林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扩大林产品出口。鼓励有实力的林业企业和个人,利用我区先进的林业技术和产业优势发展海外林业,加快发展开放型林业经济

  17、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全面推进以分类经营为主线的各项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把生态区位重要、主要承担公益林培育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划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把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条件较好、主要从事商品林和其他产业经营较好的国有林场,划定为商品经营型林场。对生态公益型林场,实行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商品经营型林场,要改制为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鼓励国有林场开展场外合作造林、合作经营,或打破行政区域和部门行业界限,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组建联合体,实现规模经营。剥离国有林场承担的社会职能,把目前由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分离出来,转由政府承担,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

 

六、加强政策扶持,为林业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8、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适当增加林业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重,并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要安排林业公共管理支出,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公益型事业单位经费和林业基础性建设、公益林业建设投资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及林业产业项目,实行适当扶持。在以工代赈等财政性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贫困地区林业工程建设。在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干林业产业开发项目。对贫困国有林场、苗圃及自然保护区中的贫困人口,实行财政扶助解困,抓好自然保护区移民安置工作。要确保中央、自治区安排的财政性林业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要求配套的林业工程投资按规定比例同步到位。对各县(市)在1987一1997年造林灭荒和绿化达标中形成的银行贷款等债务,要严格区分不同性质,分类处理;属于公益造林贷款的,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财政或林业育林基金预算中安排分期偿还,或争取金融部门给予停息挂帐。

  19、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为基础,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补偿基金。把尚未列入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按事权范围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抓紧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对公益林实行分级补偿和管理。

  20、减轻林业经营者的税费负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业税收的优惠政策。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而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各级财政解决。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不合理收费,取消地级市及地级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自行出台的一切有关林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收费。今后自治区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林业收费政策,严禁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出台有关林业的收费政策。

  21、加强林业建设的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对实行林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优先发放林业贷款,财政给予贴息,同时财政安排开发补助资金,并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扶强。对林业鼓励性项目的政策性贷款,由各级财政实行贴息。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进程,依法推行林木抵押贷款办法,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加大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七、实施科教兴林,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22、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林业科技进步。加大林业科技投入,抓好重点实验室、科技示范园和示范市(县、场)建设,进一步完善林业科学研究体系,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利用高新技术,力争在速生丰产林、名特优新经济林、乡土珍贵用材林的良种选育、丰产栽培技术及石漠化综合治理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加强林木新品种审定及保护工作,强化苗木的生产和管理。加大林纸、林板加工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提高松香、天然香料、木本油料等精深加工技术水平和产品创新能力。加强森林资源、森林生态、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病虫害动态监测与防治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建立森林资源和生态监测与评价体系。应用信息技术,推进“数字林业”进程,实现林业管理的网络化、数字化和精确化。

  23、完善林业标准化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林业科技示范网络和科技推广体系,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提高林业科技贡献率。建立健全森林和林业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重点建立和完善名特优新林木良种、造林技术以及林产化工、木材加工等生产技术和产品标准,并强化标准实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科技应用和转化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部门以及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重点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发,创办林业科技型企业,促进林业与科技的紧密结合。

  24、加强林业人才培养和使用,建立科研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人才教育和培训体系,实行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培养和引进相结合,为林业科研、工程管理、行政管理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林业人才交流和智力引进,鼓励留学人员学成回广西服务,加快培养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和优势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改革用人制度,搞活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建立林业科技贡献奖制度,对在林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集体给予奖励。

 

八、强化依法治林,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25、完善地方林业法规。尽快建立和完善保护森林资源和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地方林业法规,研究制定林业生态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等方面的地方林业法规政策,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26、普及林业法制教育。健全林业法制宣传教育机制,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林业法律法规,加强公民的林业法制和生态道德教育,切实增强公民的林业法制意识,提高林业法制化管理水平,为加快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7、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理制度,依法保护林地。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强化重大灾害性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防治,加强对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输入、输出管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坚持抓好森林防火,加大林火监测和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28、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加强对林业执法队伍的法律法规教育和林业管理知识培训,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廉政高效的林业执法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完善林业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林业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制度,建立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九、切实加强领导,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29、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fi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发展。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30、加强林业机构建设。按照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不断提高管理人员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管理队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理顺各级林政、森林公安管理体制。完善各级林业科研、森林资源监测、调查规划、种苗管理、技术推广、山林纠纷调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机制。健全林业推广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职能和作用。

  31、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林业建设。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及其他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绿化事业。要将全民义务植树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以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为核心,不断丰富义务植树内容,提高植树实效。义务植树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部门和单位绿化分工负责制,加强监督检查。新闻媒体要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民的林业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动员和组织全区各族人民,积极投身林业建设,为实现我区林业跨越式发展,促进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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