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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闫伟山、都少勇非法传唤外地客商破坏襄樊经济发展环境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6 生效日期: 2001-05-26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1]32号

襄樊市电容器厂是我市特困企业。为了使企业走出困境,该厂于2000年与深圳双凌光电子有限公司采取来料加工的形式进行合作经营,生产铝电解电容器。当年该厂各项经济指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职工收入大幅增加,合作双方关系很好。
   2001年3月,樊城工商分局米公工商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外地老板承包的市电容器厂加工生产电容器产品无任何手续。4月2日,该所副所长、副书记闫伟山带领本所人员到市电容器厂对该厂的产品及包装情况进行了检查。4月3日,米公工商所以“涉嫌冒牌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为由,向樊城工商分局申请立案调查,樊城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签批意见是建议立案调查,但未经分局领导签批。
   5月8日下午,双凌光电子有限公司经理蔡东荣抵樊。米公工商所得知消息后,于9日上午由闫伟山带人找蔡东荣调查。在蔡东荣的住地,因不见蔡下楼,闫便拨通市巡警支队防暴队队长胡某的电话,请胡派人协助调查。胡接电后向分管领导副支队长都少勇汇报了此事,都同意派人协助,安排巡警队干警乘警车与闫等人会合,将蔡东荣强行带到市巡警支队。当日9时30分,两名干警在巡警支队的一间办公室里对蔡进行了询问,随后,工商所人员又在原地对蔡进行了询问。蔡于12时30分左右走出市巡警支队,在市巡警支队停留约3个小时左右。
   蔡东荣被市巡警支队传唤后,感到人格及尊严受到了严重损害,对襄樊的投资环境感到后怕,便决定撤回投资,不再合作。由此,使市电容器厂生产经营再度陷入困境,企业没有流动资金,生产也处于停顿状态,几百名职工生活、就业都面临很大困难。此事件也对襄樊的投资环境造成了极坏影响。
   樊城工商分局米公工商所在调查市电容器厂与深圳双凌光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铝电解电容器“涉嫌冒牌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未经樊城工商分局领导签批立案,擅自商请市巡警支队有关干警非法传唤并讯问外地客商蔡东荣,严重违反了行政执法程序,作为米公工商所副所长、副书记,闫伟山同志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市巡警支队在协助米公工商所调查此案时,非法传唤外地客商蔡东荣长达3小时左右,作为市巡警支队副支队长的都少勇同志擅自同意下属干警违规出警、越权执法,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他们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襄樊经济发展环境,与市委、市政府大力倡导的优化襄樊经济发展环境、把襄樊由“兵家必争之地”建成“商家必争之地”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为严肃纪律,整顿作风,进一步创造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闫伟山、都少勇非法传唤外地客商事件作如下处理:
  1、将闫伟山、都少勇同志分别由原工作单位调往襄樊市电容器厂工作,市人事局和相关单位尽快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保留二人的干部身份,在市电容器厂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为他们创造一个改过立功的机会,并将根据各自的工作表现再考虑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2、责成市工商局、公安局主要领导(或派代表)立即向蔡东荣先生赔礼道歉,所需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3、市电容器厂在未恢复正常生产之前,该厂职工基本生活费由市工商局、公安局按6:4的比例全额承担。

  4、有关部门要对此事件作进一步调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此为鉴,从中吸取深刻教训,正视我市在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搞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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