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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固定本地电话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 2001-05-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字[2001]13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公司


  《关于调整我省固定本地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87号)下发后,有部分市、县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急待解决。经研究,现将答复的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鄂价房服字(2001)87号文件一并执行。


  一、本地网内固定电话拨打移动电话、无线寻呼、信息台的通话费标准,可按其组网方式和互联点的位置确定。即互联点所在地营业区内的固定电话拨打移动电话、无线寻呼、信息台均按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执行,非互联点所在营业区则按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执行。

  二、公用电话的受话,代办户按发生次数的每自然次向用户收取代办服务费0.30元;传话和在代办公用电话上使用电话卡及108业务,代办户按每自然次向用户收取代办服务费0.50元。

  三、考虑到传真机计费的特殊性,用户在电信营业厅和宾馆、饭店的商务中心等对外营业窗口使用传真机时,其长途传送费暂按分钟付费。

  四、对各地提出的只在当地存在的具体问题,由当地物价局上报后,省里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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