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2]4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案件检查管理权限,对上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须同时抄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查局认为需保密的除外)。
二、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局抄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涉案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在10日内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填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上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如原上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内容发生变化,应在10日内重新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同时抄送同级稽查局。
三、对省局上报总局的案件分析报告,县级国税局增值税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上级流转税管理部门通知后,按总局规定要求对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和填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情况表》,于4日内上报地市级国税局流转税部门;地市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于3日内将有关材料整理上报省局流转税处;省局流转税处按总局规定要求于10日内将涉案企业的具体情况汇总上报总局。
四、2002年1月1日之后已发生的未结案件,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