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太原市城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小店、柴村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并政发[2004]35号)等通知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土地出让后部分单位建设时容积率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容积率的修正系数进行了测算和论证,现将容积率修正系数及国有出让土地因容积率增加补交出让金(纯收益)差价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容积率的确定:
我市城区出让土地容积率依据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标明的容积率核定,并将容积率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容积率改变的原则性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持市规划局批准的调整意见到市国土局办理改变容积率和土地出让金约定的审批手续,与市国土局签订有关改变容积率和土地出让金数额约定条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充出让合同,并按补充合同约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2、以2001年4月30日国发15号文件为界,此前具体建设项目已经建设完毕并竣工验收的,凡改变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以后的建设项目(工业项目除外)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若容积率发生变化均应按国发[2001]15号文件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3、工业用途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发生变化,原则上不再补交出让金差价。
三、我市城区商业、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见附表)
四、容积率增加补交出让金(纯收益)差价的计算方法
1、出让金(纯收益)差价=出让时交纳的出让金(纯收益)×(现容积率修正系数—出让时的容积率修正系数)
2、出让后容积率减小的,不再退差。
五、容积率修正系数说明:
根据并政发[2004]3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太原市城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小店柴村镇基准地价的通知》规定,基准地价设定的容积率:商业用地容积率为3.1、住宅用地容积率为2.6,容积率修正系数基点为1。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最大容积率修正点为8,容积率大于8的按容积率为8的修正系数修正;最小容积率修正点为1.8,容积率小于1.8的按容积率为1.8的修正系数修正。
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