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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全面落实沙洋监狱管理局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2 生效日期: 2001-04-12
发布部门: 湖北省经贸委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字[2001]100号

省电力公司


  据沙洋监狱管理局反映,省物价局《关于沙洋监狱管理局用电价格的复函》(鄂价重函字[2000]24号)和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2000年对部分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用电继续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的通知》(鄂价重字[2000]21号)两个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2000年度你公司未全面执行。一是落实鄂价重函(2000)24号文规定的优惠电量仅有沙洋监狱管理局蓝盾变电站3983.6万千瓦时和官(土+当)监狱200万千瓦时,其余电量均未落实;二是落实省物价局省经贸委鄂价重字(2000)21号文规定的高耗电临时优惠电价政策的电量仅有马良新生水泥厂和雁门口水泥厂的4030.9万千瓦时,而特种水泥厂的1337.6万千瓦时电量未落实。
  沙洋监狱管理局优惠电价政策,是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制定的,你公司要督促下属供电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面认真落实,以维护国家价格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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