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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4 生效日期: 2004-08-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危化[2004]108号

各区、县安监管(察)局: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本市即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为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受理范围
  本市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条例》及《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条例》和《实施办法》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

  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按要求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到各受理点领取或直接从市安监局网站下载);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有批准发布的文件号,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复制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5.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附证书复印件,其他应培训的人员应列出考核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6.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且评价结果应明确给出被评价单位符合《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十二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结论;
  7.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写];
  9.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五、工作职责
  (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地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为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作用,做到层层把关,本市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由市和浦东新区、杨浦、徐汇、普陀、闸北、虹口、长宁、南汇、奉贤、金山、松江、闵行、青浦、嘉定、宝山区以及崇明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有关人员组成(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其职责为:
  1. 督促企业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3. 提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4. 定期报告、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
  5. 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核、办理工作;
  6.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有关区、县(辖区内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黄浦、卢湾、静安区除外)设立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区、县)申办受理点,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其职责如下:
  1. 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2.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答复;
  3. 对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受理档案;
  4. 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提供;
  5.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受理分工
  (一)下列企业由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1受理点(成都北路369号)负责受理:
  1. 中央企业在沪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生产单位;
  2.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如:华谊、医药、纺织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
  3.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4. 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10倍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区、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受理点负责受理。
  (三) 浦东新区受理点可以受理除中央企业在沪的子公司、分公司及所属生产单位以外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七、受理
  各申办受理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不属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填写《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通知书》);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6. 各受理点在作出受理书面通知的次日,应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市安监局危化处(由区、县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点受理的报区、县安监局)。

  八、审核与发证
  1. 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派有关人员对提交的九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材料审核通过的,应组织现场审查。
  2. 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例》和《实施办法》要求的,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填写《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通知书》。
  3. 为严格把好审核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所有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都要进行现场审查。
  4. 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聘请专家现场审查机制。聘请的专家一般为3~5名,依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到现场进行核查,并提出专家核查意见。
  5. 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对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包括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并由审查人员、审查负责人签字。
  6. 由区、县受理与审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审查意见”栏由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区、县工作人员填写,“审查负责人意见”栏内,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并签字。并在受理之日起第21个工作日之前,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等有关资料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复核。
  7.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承办处室意见”栏中提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报市局领导审批。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8. 对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颁发的,也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填写《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9.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符合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延期与变更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与变更直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核和批准。具体按《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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