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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公安收费检查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 2001-03-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检字[2001]7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公安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0]1332号)文件精神,湖北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监察厅、纠风办对全省公安部门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据现行法规和政策,对这次公安收费检查中查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取消项目继续收取的行为。以国家和省下达的一系列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为依据,自1993年至2000年全省共取消公安部门的收费项目有185项,如:治安管理费、户口增容费、犯人伙食费、驾驶员准考证费、交通安全宣传费等。对这些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继续收费的,要责令其停止收费,对违法收入要全额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二、关于超越收费管理权限自立项目收费的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52号令)都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和省两级;凡是未经中央或省级有收费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而收费的,为超越收费管理权限自立项目收费的违法收费行为:其一为地方政府行为,指经过地方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而未经中央或省级有收费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而收费的,如:事故基金、城市畅通工程费、消火栓集资费、车辆建勤费、市政设施费等。对违法收费清退给用户,不能清退的要上缴财政。凡违反规定作为投资修建楼堂馆所或购买交通、通讯器材的,按其数额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其二为收费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未经中央或省级有收费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而收费的,如:网吧许可证工本费及审验费、办案经费、一般事故处理费、金融联网报警费、车辆入户费等,都属于违法收费,应责令其停止收费,对违法收入要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三、关于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行为。以国家下发的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凡超过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收取的费用,如:汽车临时号牌费、《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机动车年检费等,都属于违法收费,要责令其纠正错误,对违法收费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关于伙食费。对犯罪嫌疑人伙食费以自立项目定性。对治安拘留人员伙食费和收容教育人员生活费,在国家和省没有明确文件下发以前以自立项目收费论处。
  2、关于保险费。除交警部门配合保险公司征收的第三者责任险外,其它险种以强制保险论处。
  3、关于协管费、协税费。它属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违法收费行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也应作出适当的处理。
  4、关于计算机网吧收费。凡未经中央和省级有收费审批权的部门审批的计算机网吧收费以自立项目收费论处。
  5、年审过程中收住宿费、生活费。以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定性(中发(1990)16号文件)。
  6、关于机动车年检、驾驶员年审。大型客车一年四检,其它车辆一年一检;驾驶员定期审验,对持A、B、N、P驾驶证和持C证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及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进行一次,持其它驾驶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
  7、关于驾驶员协会的会费。驾驶员协会为驾驶员自律的民间组织,对其交纳的会费要坚持自收自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对公安部门占用、挪用会费的,以自立项目收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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