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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8 生效日期: 2001-03-08
发布部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洪政[2001]15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武政[2001]26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区政府审批制度进行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政府审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区现行的政府审批制度(包括审批、审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审核、审查、备案等,以下统称审批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过去的政府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我国面临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考验和挑战,现行的政府审批制度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审批事项多,范围广。大多数政府部门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几乎涉及所有的行业和领域。在这些审批事项中,有些是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自立决定的,有些是应当由市场自行调节的,有些是应当运用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解决,不需要政府工作部门审批的。二是审批环节过多,周期过长。许多审批事项,在政府部门不同层级之间层层审批,存在不同部门之间重复审批,多头审批的现象,而且审批时限不明确。三是一些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有的部门随意设立审批事项、审批条件不公开、审批程序不规范,部分审批机关及其审批人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比较突出。四是审批责任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审批行为缺泛有效的监督,出现问题难以追究审批人的责任。五是重审批、轻监管和重权力、轻责任的问题严重。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影响了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影响了政府在企业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容易滋生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极不相适应。因此,改革现行的审批制度势在必行。

  二、改革政府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府机关改革的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界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政审批的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管。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
  2.市场经济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和调整。
  3.勤政廉政的原则。促进从源头治理腐败工作,转变政府工作作风,推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4.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基层和企业,更好地服务社会。
  (三)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精神,我区政府部门审批项目减少40%左右。

  三、改革政府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次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中,凡是国家、省、市已经清理取消的审批项目,我区应予以取消;我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项目,应予以取消;同类城区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而目前我区仍在执行的,也应予以取消;确须保留的审批项目,由区人民政府重新予以审定。
  (一)对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属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调整:
  1.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核准的事项或者一般性管理的事项,将其扩大为审批事项的,应予以取消,或者按照要求实行核准、备案等。
  2.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在审批时其审批内容和范围起出规定的部分,应当予以取消。
  (二)对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文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进行清理核实。属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l.可以由企业自立决定、市场自行调节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已经不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3.政府部门之间重复审批的事项,调整为以一个部门为主进行审批。
  4.可以由审批改为核准、核准改为审核或者备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的事项,应分别调整为核准、审核、备案和事后备案。
  (三)经过清理确实需要继续保留的审批事项和今后新设立的审批事项,要按照下列要求严格进行规范:
  1.规范审批依据。我区所有的审批事项都必须具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经过清理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对外公布;对需要新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严格控制,依法设立。
  2.规范审批权限。对每一个审批项目都必须明确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条件以及政策依据。
  3.规范审批程序。对保留或新设立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审批程序,增强审批的科学性、规范性。
  4.规范审批时限。对每个审批项目都必须规范合理的审批时限,并制定落实审批时限的措施。
  (四)积极改进审批方式。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涉及若干政府工作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的方式进行审批。报批者只向主办部门申报,由主办部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的有关事项。对审批业务比较多或者审批业务涉及内部若干业务部门的单位,应当推行窗口式服务。积极完善政府上网工程,实现审批事项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政府审批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切实加强审批监管工作。要实行政府部门审批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除国家有特别的规定之外,对每项审批都要公布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行为的行政监察。对每项审批都应当规定审批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考核;对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因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确保审批的公正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四、改革政府审批制度的工作安排
  (一)调查情况
  1.调查清理的范围: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区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区人民政府部门委托进行行政审批的所属事业单位。
  2.调查清理的内容:目前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有关单位承担的所有审批事项。包括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是否收费等。
  3.调查清理的方法:采取部门及单位自查、区区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的办法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在调查现有审批事项的同时,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出是否保留、取消、合并或者调整本部门、本单位审批事项的意见,并填写有关审批事项调查表,报区区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凡逾期不报的审批事项。一律视为自动取消。调查清理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区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时间安排。调查清理工作从2001年3月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中旬至3月底。主要任务是:动员部署、自我清理。明确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目的、意义、原则和方法、步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实际承担的审批事项如实填写调查清理表,并提出身我清理的初步意见,于3月31日前报区区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4月初至6月底。主要任务是:审核确定、对外公布。区区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我清理的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阶段:7月初至9月底。主要任务是:制定并发布区政府审批管理的规章,进一步完善措施,依法规范政府审批行为。清理的审批事项涉及修订行政规章的,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公布后的审批项目,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
  第四阶段:10月初至年底。清理调整后的审批项目公布后,由区区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审批制度约束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组织实施及建章建制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实施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研究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总结,报区人民政府。

  五、改革政府审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改革政府审批制度,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迎难而上,保质保量地完成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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