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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再次取消和调整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2 生效日期: 2004-07-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沪司发法制[2004]15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7月13日市司法局局务会议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项。
  各单位、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市政府、司法部有关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要结合执行市司法局相关文件(沪司发法制[2004]13号)的要求,全面落实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等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有效防止管理脱节。要根据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和保留等情况的实际需要,抓紧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和制定工作。

 

特此通知。

市司法局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市司法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1、律师助理工作证的审批(设定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7]42号),《上海律师助理管理规定》(沪司发[2 001]7号));
  2、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的审批(设定依据:《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6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助理管理的规定》(沪司发法制[2002]15号));
  3、关于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大专院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设立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
附件:2、市司法局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1、港澳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审批(设定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80号))调整为履行相应的审查上报职责,并入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审批等审批项目;
  2、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设立初审(设定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调整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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