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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3]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

梧州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彻底整治,使我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逐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更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使劳动者懂得自己应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用人单位应健全工伤保险制度;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在专项整治中,坚持边检查、边整顿、边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安全监督和管理。

  二、成立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运洪 副市长
  副组长:何敏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卢俊民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唐远明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广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邬雷鸣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德恩 市经贸委副主任
  郭建强 市环保局副局长
  黄石南 市安监局副局长
  韦 坚 市计委副主任
  李绍基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李 忠 市技监局副局长
  许国钧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黄贵彪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林 祥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郭柱汉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1.生产、贮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重点是采矿、化工、造纸、冶炼、铸造、五金电镀、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皮革加工及发酵池等职业中毒事故多发的行业、企业或场所。
  2.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重点是采矿、水泥、水电工程、隧道挖掘、陶瓷加工、冶金等尘肺病多发的行业和企业。
  3.职业病危害较严重、职业卫生问题突出的中小企业。
  (二)整治内容
  1.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依法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办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目前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有职业危害没有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一律补办有关手续。
  3.对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不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不落实有毒有害因素防护措施和监测规定,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告知劳动者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知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没有设置齐全警示标识,不制定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不给职业病人诊治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4.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
  5.对发生工伤、急性职业中毒及其它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和福利待遇,并依法予以查处。
  6.对违反有关规定招用劳动者或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写明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对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或为童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以上情况除责令改正外,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返原居住地,并承担所需费用;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9月中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工作气氛。同时各用人单位按照整治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做好记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职业卫生安全的防范水平。
  (二)集中整治阶段(9至10月中旬):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局牵头,会同经贸、公安、安监、质监、劳动、工商、环保、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要对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一时不能立即改正的,要分步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职业中毒隐患;对于职业危害严重,又无条件进行整改的,该停业的一律停业,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关闭。专项整治时间安排,市本级在9月20日前完成对塘源片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检查,9月25日前完成对钱鉴片的职业卫生安全检查,9月底前完成对新兴片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检查,10月中旬完成莲花山片的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各县(市)10月中旬前完成所辖片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检查。
  (三)总结阶段(10下旬):实行分级督查制度。由各县(市)政府组织人员对所辖片区的职业卫生安全进行督查,并于10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材料报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10月25日前由市政府组织人员对所辖县(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10月30日前由市卫生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份迎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组的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市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开展整治工作,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卫生局长担任副组长。开展职业卫生安全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把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的范畴,建立联合会议制度,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开展。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会同计划、经贸、安监、劳动保障、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实施,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具体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开展对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化学品毒性鉴定,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监测、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报告和职业病报告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经贸委:负责督促所属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向市卫生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用人单位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等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技监局:负责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化学材料,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
  市计委:负责对审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中有无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竣工验收时是否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经市卫生局验收合格进行检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是否报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等资料。
  市环保局: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市总工会:负责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解决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职业卫生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真正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各阶段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工作情况。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市卫生监督所设立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林祥,副主任:郭柱汉,联系电话:3833451、3828612,传真:3828163,地址:梧州市工厂一路山地里西巷26号,电子邮箱:wzfyz@21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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