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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襄樊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1 生效日期: 2001-02-2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01年是我市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为弘扬劳模精神,展现劳模的时代风采,充分发挥劳模的带头、骨干和示范作用,激励和调动全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推动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将评选表彰100名襄樊市劳动模范。现将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评选对象:全市工业、交通、城建、财贸、农林水、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的职工;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国家机关及驻樊部队干部等。
  评选条件: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改革开放、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发展企业生产,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贡献的;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消耗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作出贡献的;
  (六)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扭亏增盈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十)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各项筹备工作,从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等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劳模的审核工作。

  三、评选工作的要求
  (一)评选推荐市劳动模范,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秉公办理,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推荐人选中,一线工人不少于40%,厂长(经理)不超过10%,女职工要占一定的比例。要真正评选出具有时代精神,职工群众信赖的劳动模范。
  (二)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然后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对评选对象的事迹进行认真核实,逐级推荐,层层把关。评选厂长(经理)及有关人员除按评选条件外,还要征求组织、计生、纪检、审计、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事故的责任者,不得参加评选。
  (三)各地、各部门接通知后要按照评选条件认真组织好评选推荐工作,并严格审查把关后,于2001年3月20日前将评选推荐的市劳动模范名单及事迹材料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被评为襄樊市劳动模范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等。

附:襄樊市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
  单位:人
  襄阳县6 政法委战线3
  枣阳市6 市直机关工委3
  宜城市5 计委战线2
  南漳县4 经贸委战线15
  保康县3 农委战线2
  谷城县4 财委战线6
  老河口市6 建委战线4
  襄城区2 教委战线3
  樊城区3 科委战线1
  高新技术开发区1 外经委战线1
  汽车产业开发区1 中央省属企业8
  鱼梁洲开发区1 其他6
  政府口2
  宣传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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