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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广告费、赞助费等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4 生效日期: 1995-09-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一[1995]48号
    最近,有部分单位来电询问,一些商业企业向进场搞厂店联销、租柜经营或其他形式经销的单位收取广告费、赞助费等,用于为商店自身或为商店、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企业这种性质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任何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这种名义上的广告费、赞助费等的收入,不论其是否通过广告单位为商店自身进行广告宣传还是为商店、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广告宣传,均构成了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收入,应按规定就收取的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这种费用,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使用自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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