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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09-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3]120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24号)精神,尽快建立健全我市法律援助体系,积极有效地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日程
  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并给予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实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司法公正,完善法制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北海“三新”战略的实现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及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援助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切实作为“民心工程”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认真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中的实际困难,确保法律援助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积极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健全法律援助体系
  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已于2002年5月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我市目前法律援助体系还不健全、一县三区尚未正式成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和《北海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要求,尽快形成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四有(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法律援助机构,并于2003年10月底前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申报设立,各级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成立后,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指导各乡镇(街道)以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为依托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市直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应积极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要认真指导上述群众团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尽快建立健全我市横到边、纵到底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对象的需求,逐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规范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和《北海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逐步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法律援助队伍素质直接影响法律援助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各级要建立一支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搞好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充分发挥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法律援助的主力军作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承接并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要积极动员和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加入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好这支队伍的培训工作,为他们向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创造必要条件,大力宣传开展法律援助的先进事迹,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四、建立经费保障体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市财政已从2002年起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县、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经费预算时,要按要求对编制内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其应享受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等政策性经费以及公务费纳入年度预算给予保障,对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适当安排。2003年未作预算安排的应根据财力适当追加预算。今后要随着经济发展情况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的投入,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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