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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5 生效日期: 2003-09-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文号: 桂办发[2003]33号

  根据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精神,为了巩固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完善乡镇功能,健全乡镇服务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开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府转变职能
  乡镇政府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在2001年机构改革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效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这一中心任务,进一步抓好政府职能转变。一是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不再承担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要把对企业的管理职能转变到引导乡镇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上。二是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对事业单位的人财物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主要管好领导班子(或法人代表),监管国有资产。要将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政府主要做好监督和协调工作,不再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的具体事务,使乡镇事业单位真正成为依法开展活动的经济实体或服务实体的独立法人。已经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营利性事业单位要改为企业。三是通过信息引导、技术服务和典型示范,引导农民面向市场,发展特色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四是按照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要求,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范围,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五是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进一步改进政府管理方式,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民主法制建设,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确保社会稳定。六是转变工作作风,把对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式转变为引导与服务,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职能。

  二、巩固和完善改革成果,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2001年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清退各类临时人员,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农村税费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各乡镇要进一步强化对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巩固改革成果,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一)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的规定设置机构和精简人员编制,凡违反规定设置机构(含事业单位,下同)和配备人员编制的,要结合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坚决纠正过来。
  (二)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办发[2003]9号)精神,严格控制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除中央和自治区有:明确要求外,不得再增加乡镇的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继续做好精简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工作。按照桂发[2001]22号文件的规定,财政拨款和靠各类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供养的乡镇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下同)的人员编制按大、中、小乡镇分别控制在47、36、32名以下。尚未达到规定控制数以下的乡镇,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继续进行精简,2004年年底前,全区所有乡镇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均控制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限额内。
  (四)继续做好不在编人员的清退工作。2002年机构改革结束后,一些乡镇仍有部分分流人员滞留原工作岗位,有的返聘分流人员,有的甚至聘用临时人员,造成新的不在编人员混编上岗的现象。对此,各地要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认真做好清理清退工作,严格禁止超编进人和使用编外人员(含分流人员)。
  (五)继续抓好人员分流工作。搞好人员分流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乡镇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地)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市(地)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1]40号)要求,继续抓好人员分流工作,党委、政府一把手要负总责,广开分流渠道,积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分流到位。

  三、严格执行中小学编制标准,精简压缩教师队伍,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一)实行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严格在编制总量内配备教职工,不得突破。财政部门按编制内实有教职工人数,核拨经费。
  (二)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加大对规模过小、办学效益差的中小学校和教学点的撤并力度,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三)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定岗定员工作。推行聘任制,按编制聘任教职工。今后,聘用中小学教职工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内,按“凡进必考”的要求,统一考试,并经县级人事、编制、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聘用。
  (四)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坚决辞退不合格教师。同时,逐步清理、清退代课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
  (五)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干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任何学校不得在编制限额外调入、聘用教职工。

  四、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一)乡镇卫生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综合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二)要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规模,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及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大力压缩非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清退各种临时用工,优化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结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乡镇卫生院要改进服务模式,经常深入农村、家庭、学校等,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
  (四)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打破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加强管理,支持和指导乡村卫生室和符合条件的个体医疗诊所开展医疗服务工作,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和横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不断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五、加强领导,确保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巩固和完善机构改革成果,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和部署,把机构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行动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各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积极支持乡镇深化机构改革,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也不得用是否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编制作为评定工作的标准。乡镇要对上级有关部门的干预予以坚决抵制,并直接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对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把关、协调和监督的职能作用,积极组织和指导乡镇搞好深化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际成效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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