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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1 生效日期: 2011-05-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中小企业投资发展领域和范围

  (一)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中小企业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单对中小企业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发展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二)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中小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中小企业投资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开展增值电信业务。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

  (三)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支持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用地、信贷、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从事印刷、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影视制作、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投资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各种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中小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六)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利用产权市场进行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企业。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优化中小企业的资本构成,激发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七)加大信贷支持。银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对全市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情况进行考核,促进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按照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原则,推动银行类金融机构单独制定对小企业的新增贷款规模、信贷指标、信贷标准、小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等考核指标,实行专项考核管理。

  (八)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辐射各行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提高贷款效率,提供简便优质服务。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创新贷款抵质押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及股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搭建知识产权及股权交易处置平台,推动落实我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采取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九)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07〕96号),继续扩大拟上市中小企业后备资源库,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融洽会"和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发挥融资租赁、集合性债券、信托、典当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发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担保公司。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金补充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扩大担保规模。调整整合各类担保资源,构建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作用,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国家资金支持,对未能获国家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可由市财政参照这一比例支持)。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和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对其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市国土房管建设交通、金融、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标准和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推动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工作,鼓励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评级服务,对信用评级机构降低收费增加的成本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推广应用信用评级结果,对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和信贷支持力度,市有关登记审核部门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鼓励担保机构优先担保、金融机构优先支持。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和区县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信息、金融、创业、诚信、人力资源培训、市场开拓、法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三)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级财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四)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市有关部门要组织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发布新的收费目录。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

  (十五)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成千上万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形成"铺天盖地"的发展态势。扶持一大批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脱颖而出,成长为"顶天立地"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专项资金投入,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研发经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引导中小企业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运用知识产权的水平。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产学研联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逐步扩大郊区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区县财政也要相应增加投入规模。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调发展。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围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重大项目建设,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

  (十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等新兴领域拓展。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发展批发、零售业。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支持力度

  (二十)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推动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的行业、专业展销和大型经贸活动,对展位费用、宣传推介及参展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根据中小企业需求,组织专场或定向的招商资及市场推广活动,支持在外省市建立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发展对外贸易,对通过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业务的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支持中小企业投保贸易信用险及取得保单融资,对于中小企业投保国内信用险、出口信用险的保费支出给予一定补贴。通过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受援地市场。市有关部门在专项经费上要予以倾斜支持。

  (二十一)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建立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机制,加强政府采购培训引导和政策扶持,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健全综合性服务机构,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完善人才培训平台,落实国家银河培训工程,实施"圆梦津城"中小企业培训工程,每年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3万人次以上,加大中小企业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完善管理咨询和法律服务平台,推进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平台,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二十三)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实行联合审批办理。缩短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中小企业证照办理时限平均压缩到4个工作日以内。扩展适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网上申报和"立等可取"办理事项。

  (二十四)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对中小企业上报的项目,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需使用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原有用地须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短期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

  (二十五)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给予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非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1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十六)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成立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指导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问题。 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七)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本意见的细则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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