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计划单列单位在我市发运煤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7 生效日期: 2004-12-27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4]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销售秩序,净化流通环境,维护全市煤炭销售的整体利益,根据郑州铁路局2 0 0 4年11月2 9日关于侯月线资源整合后的有关工作安排精神,确保计划单列单位煤源供应。现就计划单列单位在我市发运地方煤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经营
  凡在晋城市辖区内发运地方煤炭的计划单列单位必须持有原省经贸委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和有效证件,并在晋城市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统一管理
  根据省、市政府有关煤炭运销管理的规定,凡在晋城市范围内发运地方煤炭的计划单列单位,必须接受晋城市统一管理,按照晋市政办[20O3]116号文件规定,全部纳入铁路煤炭经销范围,先办理有关经销手续,再提供装车煤源。

  三、计划控制
  按照“总量控制、定点装车、搞好服务、均衡发运”的原则,计划单列单位发运总量必须控制在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计划总量之内。凡超计划发运的必须报请市政府煤炭领导组批准,否则,市煤运公司不得为其提供煤源。

  四、搞好服务
  市煤运公司要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为计划单列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计划内煤源供应。

  五、加强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上述规定和随意代装代发造成损失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全市煤炭运销秩序健康有序运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