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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8 生效日期: 2004-12-1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29号)精神,按照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
  (一)总体目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强化粮食工作市、县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和管理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二)基本思路:放开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三)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发展和规范市场主体。从2004年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点多、仓容大、信誉好等优势,继续发挥在粮食收购上的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的引导作用,在调控市场上的稳定平衡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的带头作用,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载体作用,努力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转换机制,搞好服务,尽可能地多掌握粮源,搞好市场供应,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四)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批准,委托企业按省政府制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组织收购。
  (五)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取消粮食定购(含农业税征粮)任务,任何部门和经营单位不得干预或变相限制农民选择多渠道自主售粮。企业按随行就市的原则自主定价向农民收购粮食。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完善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六)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除落实中央、省直补政策外,对我市确定的40万亩优质小麦基地,每亩再补助10元;30万亩优质玉米基地,每亩再补助5元。
  (七)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在2004年的基础上?以后年度逐年有所增加。
  (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当年的直接补贴资金要在春播前兑付一部分,上半年全部兑现到农户。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县(市、区)要对直接补贴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九)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十)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增加地方储备粮的要求,我市地方储备粮总规模应增加到2.1亿斤(市级储备粮1.5亿斤,县级储备粮6000万斤)。要明确责任,按时保质储足数量;要进一步完善储备粮管理体系,严格制度,强化管理,保证管得住,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十一)继续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市、县两级要按照省确定的粮食风险基金有关政策要求,确保应配套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省规定用途之外的其它开支。
  (十二)建立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要分级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完善粮食市场预警机制;要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监控,合理布局粮食市场监测监控网点,配备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和工具,以加强对全市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监测和市场预警预报;要加强粮食信息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粮食信息建设的投入,构筑市县两级粮食信息平台,构建粮食信息网络,形成粮食信息体系,以及时采集信息和适时发布信息,指导粮食的生产,引导大众消费,促进粮食生产流通协调发展,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十三)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各级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政府储备粮油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各级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十四)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从根本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十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推进体制创新,实行战略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安置职工,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结构和组织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十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本着管住一块、放开一块、统分结合、有序搞活、便于调控的原则,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市、县(市、区)保留部分国有骨干粮库(站)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储备粮经营管理、军粮供应和政策性收购、销售任务。其它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按照经济区域和农民生产的需要,吸纳企业职工以现金入股,引入社会资本,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整体出售和租赁等多种形式,改革产权、转换机制、扩大规模、壮大经济实力、发展产业化经营。大力支持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源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租赁、控股等形式把企业做大,走集团化发展之路。

  七、完善相关政策,多方筹集资金,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十七)妥善处理企业老帐。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发生的亏损,经省政府统一组织审计认定后,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低押关系,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
  (十八)改制企业职工,可按照先下后上的原则,实行全员身份置换,多种渠道安置。改制后的企业用工要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职工中选聘,实行劳动合同制。未被选聘的职工,由原企业负责办全“三个证”(下岗证、失业证、养老保险证)、结清“两笔帐”(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转好“两个关系”(个人档案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十九)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国有粮食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的原则是:按本人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当地社会职工上年的月平均收入。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应按照政府统筹,财政负责,粮食、土地、建设和农发行等多方协作,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争取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给予支持;二是依法出售企业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件规定全部用于企业改革;三是市县两级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一块补足改革成本缺口。
  (二十)财政、国土、建设、税务、农发行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件精神,对国有粮食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要积极支持,主动服务;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改制企业要严格纪律,规范操作,依法办事,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二十一)积极解决老粮问题。对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解决的原则是:县为单位、新老划断、锁定库存、分步销售、年内销完。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次,对不能充实储备且能顺价销售的粮食,各县(市)要拓宽销售渠道,积极组织企业进行销售,力争年内销完;第三,对价格过高,难以销售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报省局,由省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形成的价差亏损实行挂帐,利息由省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第四,对于超期储存的粮食,须经省粮油科研所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积极组织销售,属于陈化粮的,按陈化粮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对于未销售的粮食,2004年底前仍按现行超储补贴政策继续给予利息费用补贴,2005年1月1日起,利息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
  对库存的陈化粮食,按国家批准的计划由省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企业自行销售。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二十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粮食购销企业,发挥其搞活流通,服务“三农”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八、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省制定的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并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二十四)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服务和监督。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五)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最高和最低库存量的具体标准,建立粮食库存。粮食批发、零售、加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批零差率等措施,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二十六)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责成专人,逐级上报,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各级粮食、物价部门要密切监测市场粮价动态,随时掌握主要粮食品种各环节价格和成本费用情况,建立粮食供需和库存检查制度,及时掌握粮食供求和价格的最新变化,适时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等信息,正确引导市场,保持市场稳定。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二十七)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县(市、区)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二十八)建立粮食县(市、区)长负责制。县(市、区)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确保粮食安全。二是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确保直补资金足额到位,加强对直补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品种调剂,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县级粮食储备。保证县级储备的粮食达到市要求的规模;保证县级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县级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县(市、区)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九)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恢复3个县区(沁水、陵川、城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新的职能,粮食部门由原来管理系统内粮食企业变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新时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增加了新的任务。市、县(市、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增设内设机构(法制科、行政执法队),增加编制(市级25人,县级15-20人),核定编制后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市场监管的职责;认真做好本地区粮食流通各环节的协调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灾民口粮等供应工作。
  (三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项改革,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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