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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煤矿企业限时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3 生效日期: 2004-12-03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4]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6号)要求,所有煤矿企业要在2004年底之前参加工伤保险。凡在2004年底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截止11月底,全市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级各类煤矿企业为500家,实际参加保险的250家,占应参保的50%。为了保证我市所有煤矿企业2004年底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必须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手续;
  二、如在12月31日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从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参加工伤保险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手续,方可经主管部门验收生产;
  三、各县(市、区)接此通知后,要专门召开会议,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组织一次专项监察;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问题最大的煤矿企业要重点监察督促,保证在12月31日前不漏一户完成参保任务;
  五、今后验收煤矿复产要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验收条件;
  六、2005年1月上旬,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全市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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