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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30 生效日期: 2004-11-30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4]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山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3年11月21日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努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国有企业改革有较大的突破,经省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国有资本的流动重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产在合理流动和市场竞争中保值增值。
  坚持“有进有退”和“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培育发展大企业集团,加快国有中小型企业退出步伐,加快劣势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步伐,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力度。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
  (二)到2007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
  至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充分利用国有股退出的资金发展符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方向的产业。省属企业国有股比重减少30%;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减少20%;市县营国有企业的国有股退出80%。
  至支持太钢、同煤、山西焦煤、阳煤、太重、国际电力等国有企业,通过改革重组进一步做强做大,使之成为全省乃至全国行业的排头兵,带动我省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建设。
  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造,规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真正能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
  至省属国有企业完成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完成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
  至完成关闭破产总体规划的64户企业的破产工作,核销呆坏帐58亿元,安置职工14万人。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重点
  (三)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
  股份制改造是国企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要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为重点,通过规范上市,引进资金,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加快股份制改革的步伐。
  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上市,降低国有股权的比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国内外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企业职工出资入股进行改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快国有股权的合理流动和有序退出;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转让部分股权,加快经营机制的转变,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鼓励企业利用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积极进行债务重组,优化资本结构。

  (四)加快培育大企业集团,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围绕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战略目标,重点发展能源、金属材料、装备制造、化学和医药、新型材料、农畜产品加工、旅游文化和现代服务等7个产业领域。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通过联合重组等多种形式,努力发展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规模效益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大企业集团,使它们成为我省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骨干和依托。
  大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应以母子公司为主要形式,管理构架要适应市场经济形势的要求。集团公司进行资本运作,研究重大决策,控股、参股子公司独立经营,形成既能驾驭各子公司,又可分散风险,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格局。
  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我省国有控股的重点应以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主导产业和重点基础设施为主。同时,大力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主业突出,优势互补,增强核心竞争力等要求,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企业间的兼并、联合、重组。
  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加大国有资本的退出力度,国有中小企业中的国有股要大部分或全部退出。

  (五)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人治理结构。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要落实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统一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力,经营层对董事会真正负责,监事会对企业有效监督。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国有企业要扩大企业选人用人的视野,选聘优秀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不断探索“党管干部”和“市场化配置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方式和途径。
  在完善公司人治理结构的同时,企业要继续深化用工、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公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和生活设施补贴改革。员工实行择优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实行量化考核,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和科技人才倾斜。逐步建立起员工竞争上岗,管理人员竞聘任职,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收入的新机制。

  (六)加快劣势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步伐。
  根据国家“力争再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解决那些陷入困境,难以继续生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退出问题”的要求,要积极做好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企业的破产重组工作,对规模较大的64户国有工业企业向国家申报计划内破产,其余符合破产条件的中小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实施破产。省属企业破产按《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3)3号)执行,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各市也要相应制定地方企业依法破产的实施办法。在加快破产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有形、无形存量资产,按照市场取向积极进行重组,通过企业破产重组盘活资产,促进发展,保持稳定。
  加快破产企业工作进程。凡经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人资分离的方式,利用国有企业改革预备专项资金作为破产周转金,先对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进行清偿,并依法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国家政策对职工进行妥善分流安置。待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后,再弥补破产周转金。

  (七)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精干主业、减轻负担、提高竞争力的主要途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先将效益好、适应市场竞争的辅业单位分离出去,进行改制;效益较差的辅业单位可以先分离,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必要时,母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逐步进行改制。各市及各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指导和支持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加快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步伐。
  要在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2004年要将太钢、太重、太化、山西焦煤、太原铁路分局、大同铁路分局等企业所办中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用两年的时间完成省属企业办学校的分离工作。对地处偏远地区和独立工矿区企业所办的学校,也要创造条件逐步移交。要把分离企业办学校作为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列入每年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市要责成有关部门专人负责研究协调该项工作。鼓励国有企业所办的医院进行民营化改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要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八)加大国有企业开放引资的力度。
  要把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对外开放有机结合,鼓励、支持我省国有企业向境内外投资者出让国有产权,鼓励、支持一些重点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外资入股,特别要积极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参与我省的国企改革,吸引资金、吸收技术、创新管理、引进人才,提升我省大企业的整体水平。

  (九)加大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力度。
  要加大改革发展力度,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拓展再就业渠道,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充分利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广开就业门路;加大下岗失业人员转岗就业的培训力度;拓展优势改制企业用资产补偿方式分流富余人员的渠道;大力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形成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的就业机制。
  改制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辟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决策”的原则,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积极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国资委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部门,全省各市都要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形式。省国资委原则上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省属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直接行使出资人职责,其它企业视其规模由省国资委授权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股东进行监管。
  制定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制度,完善改制程序,规范产权转让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任免与经营业绩相挂钩,形成有效的企业负责人任用、考核、激励和约束的新机制。

  (十一)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利用企业改制、重组等契机,通过清产核资等工作,将企业资产做实;按照市场运行的要求,逐步实现企业资源资本化,提高国有经济对骨干产业的控制力;按照已制定的全省结构调整规划和各企业产业发展战略,加快项目建设,增加经济总量;通过改革、改制,吸收各方面投资,形成和扩大混合所有制规模;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加经济效益。通过上述多种途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二)促进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
  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托管、租赁、承包、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国有企业资产经评估确认,净资产可全部或部分向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职工及境内外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的方式及审批程序、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出售、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格应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非经营性资产未进行剥离改制的企业,在改制时,这部分资产可以进行剥离,不计入企业净资产出售。剥离出的资产,由各级国资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或由改制企业托管。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允许从企业净资产中提取离退休人员和提前五年退养的内退职工需企业支付的有关费用,允许提取未分离企业所办学校三年的教学补贴经费,由改制企业在银行设专户,专款专用,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改制企业净资产转让变现时,在全部职工得到安置的前提下,一次付清全部现金的,可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比例的价格优惠。
  企业改制中财产清查或资产评估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涉及企业财务核销所有者权益的,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冲减净资产。
  企业改制后保留的国有净资产,除入股外,可以租赁给改制企业,也可作为改制企业的负债,逐年退出。
  鼓励支持企业经营者和内部职工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购买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中的各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鼓励企业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相对控股、经营者相对持大股进行改制。按照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鼓励股权相对集中,优化股权设置,建立企业内部职工股权流动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职工入股改制的国有企业,职工自愿出资入股,且占股较大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职工出资认股数额对职工适当实行奖励股份。对贡献突出的经营者,在改制时可以根据经营业绩,给予期权或特殊贡献的奖励。

  (十三)改制企业土地处置。
  国有企业改制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有偿方式进行处置。政府收取的出让金及土地租金,对困难企业,原则上全部返还,用于支付企业的有关费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也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将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为股权进行改制重组。

  (十四)设立国有企业改革预备专项资金。
  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预备专项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支出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共同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支出预算、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预备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稳定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设立国企改革预备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

  (十五)改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软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要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评比,坚决制止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改革和发展环境。

  (十六)规范运作国有企业改制
  各级国资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程序,完善健全审批手续。各企业在改制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履行企业内部民主和集中的决策程序。要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弄虚作假,防止逃废债务。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妥善解决好历史拖欠等遗留问题。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经济任务,而且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政治任务。全社会要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浓厚氛围,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积极稳妥、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努力开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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