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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物价局关于法医、毒化、文件、痕迹检验和司法会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8-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钦市价费字[2003]083号
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
  你中心《关于要求对法医检验、毒化检验、文件检验、痕迹检验、司法会计收费定价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在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司法鉴定收费未明确之前,你中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可对应参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下达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1992]064号)文附件五“刑事技术检验鉴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二、未对应(桂价费字[1992]064号)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需提出报告经我局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请到市物价局申领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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