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2001]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三项工作,提出我省的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具体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勤人员及“5.12”退休干部,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如果增加数额低于80元,按80元增加。
(三)副厅级及以上退休干部、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四)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企业“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增加数额低于80元,按80元增加。
(五)机关事业单位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经批准按月领取退养费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按50元增发退职(退养)生活费。
(六)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主管部门决定。
二、关于经费开支渠道
这次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和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由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酌情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承受能力情况,可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次相应调整档案工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改的公司,要随着企业的改制逐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这次也相应调整档案工资;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凡在职工作人员按调整工资标准后的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按规定缴费的,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企业“5.12”退休干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保机构负责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三、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10月1日起再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次调资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努力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财力和部门、单位各项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调资经费,保证中央出台的工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在安排明年预算时,要充分考虑中央出台的调整税收政策和增加工资等减收增支因素,按中央工资政策规定优先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性支出,绝不能留下工资性支出的硬缺口。省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要求,安排好年度预算,不留新的支出缺口。
(二)上半年中央调资政策尚未兑现或未足额兑现以及历年拖欠中央出台工资的市、县(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闽委办发(200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中央调资政策确保工资正常发放的通知》(闽政(2001)文208号)的有关规定,抓紧按期足额兑现和补发工资。省级财政对下转移支付补助的资金,要严格按规定全部用于兑现中央调资和补发历年拖欠的中央出台工资,不能挪作他用。若还有缺口的,要调整工资发放顺序,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地区性补贴或用原已执行的地区性补贴项目进行冲抵,以确保中央出台的工资政策足额兑现,不再出现新的拖欠中央出台工资的现象。
(三)要继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工资专户制度。省财政要根据中央调资政策调整2002年转移支付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尽快下达,各设区市财政也要按规定比例安排好配套经费。
(四)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抓紧对落实这次中央出台调资方案的审批和资金安排工作,力争于2001年12月底前将增资兑现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手中。
(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要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同步进行。
(六)进一步加大对落实中央调资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年底前,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工资兑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指导,督促各级认真落实中央调资政策;对违反中央和省有关确保工资发放规定,影响中央工资政策及时兑现,造成工资拖欠的市、县(区),按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1.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
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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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学徒期、熟练期 | 转 正 定 级 工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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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准 | | |高中毕业及以下| 大专毕业 |大学本科毕业 | |
| | 年 |待遇(机关含奖金,|-------|-------|-------| |
| 工 种 | | | 等 | | 等 | | 等 | |津贴|
| | 限 |事业单位含津贴) | |标 准| |标 准| |标 准| |
| | | | 级 | | 级 | | 级 | | |
|------|---|---------|---|---|---|---|---|---|--|
| |第一年| 400 |初级工| |初级工| |初级工| | |
| 技术工人 |---|---------| |315| |328| |341| 见|
| |第二年| 418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 津|
|------|---|---------|---|---|---|---|---|---| 贴|
| | | |普通工| |普通工| |普通工| | 标|
| 普通工人 |半 年| 400 | |303| |315| |327| 准|
| |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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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新参加工作后,当技术工人的,第一年执行学徒第二年的工资标准, 满一年后按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当普通工人的,均应执行半年熟练期工资待遇,期满后,再按规定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2、新参加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实行一年见习期,其工资:大专按443元、本科按465元执行,满一年后改按表中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