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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拱北海关规范申报进口商品目录(一)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03年第17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拱北海关
发布文号: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稿)有关规定,并结合拱北关区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我关制定了《拱北海关规范申报进口商品目录(一)》(见附件,以下简称《商品目录》),现予公布,自2003年 8月15日起执行。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稿)》(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

  二、凡列入《商品目录》的一般贸易进出口商品,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应严格按《商品目录》中的“规范申报要求”填制报关单,未按“规范申报要求”填制的报关单(合并归类商品除外),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三、商品名称应规范、明确、具体,规范申报要求可与商品名称结合申报。如:“液体泵”的第四项规范申报要求为:“根据税则分类申报种类和工作方式(如往复式、回转式等)”,申报时可将商品名称与规范申报要求结合起来申报为“往复式气动排液泵”。

  四、如进口商品无“规范申报要求”中的项目,申报时应注明“无牌名”或“无型号”等。

  五、报关单申报商品名称应当与《征免税证明》或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商品名称一致。

  六、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须参照《商品目录》要求办理。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过渡期内,凭公告下发前已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申报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七、我关将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随时对《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拱北海关规范申报进口商品目录(一)
拱北海关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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