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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6 生效日期: 2001-11-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1]1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巩固了两个确保,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推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由于一些地方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认识不足,征缴工作不力,导致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只占应参保的50%,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比例也低于全国水平。随着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的大量增加,社会保障的财政风险开始显现,部分设区的市今年已出现基金收支缺口,如不迅速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势必严重影响到两个确保和我省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和社会的稳定。5月份,省政府下达了今年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为了确保征收任务的顺利完成,巩固“两个确保”,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1、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顾全大局,克服地方本位主义和满足于当年收支平衡的短期行为,按照省里下达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层层分解,并相应建立县、市、区行政领导目标考核责任制,及时掌握当地社会保险扩面征收情况,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进扩面征缴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省里下达的养老、失业保险征缴任务。凡在年底未完成今年省里下达的养老、失业扩面和基金征缴年度计划的地市要向省政府书面报告。
  2、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配合地税部门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要及时掌握各地征收进度,认真分析扩面征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工作;要会同地税部门抓紧清理欠费旧账、杜绝出现新的拖欠;要组织力量对清欠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对无故不予缴还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要开设流动窗口办理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做好自谋职业、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继续缴费工作;要强化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数据库,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账工作,定期为参保人员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
  3、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核定基数,全额缴拨,超收全留,超支自负”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失业保险设立的市级统筹、省部分调节的管理体制,要确保将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地未采取措施将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的,其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省里不给予调剂,全部由当地财政承担。税务部门征缴工作经费和劳动保障部门代缴服务窗口的工作补贴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其中: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
  4、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58号令)的精神,加大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确保完成任务。要认真执行省政府下达的养老、失业保险扩面征收计划并通过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要组织专门力量摸清辖区内的缴费单位,促其尽快参保;对已参保单位应认真审核缴费基数、缴费人数,保证足额收缴。在扩面征缴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特别要加大对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扩尽扩、应收尽收”。
  5、应参保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已注册工商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范围,所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对拒不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按省政府58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企业破产、拍卖、撤消过程中社会保险费的清偿比照我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清偿的有关政策办理。
  6、加大宣传力度,为扩大养老、失业保险覆盖面创造良好的氛围。各级政府、宣传部门在近期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法规和实行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强化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意识,为全面推行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为加快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步伐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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