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检字[2000]34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粮价问题,关系到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关系到农村市场的开拓和物价总水平的回升,关系到经济发展的全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粮食收购价格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重点
检查的对象是:今年以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批准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用粮企业,以及集中收购农民粮食顶抵提留的乡村等单位秋粮的收购价格,重点是中晚籼稻的收购保护价格。
主要检查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将规定的收购保护价和原质量标准对外张榜公布的。
(二)不按规定收购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
(三)不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价格与农民进行二次结算的。
(四)压级压价的。
(五)在二次结算中,不按原质量标准重新确定质量等级和结算价款的。
(六)已经确认的优质稻,不实行优质优价的。
(七)低价亏本销售,冲击粮食市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粮食价格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0年10月25日至12月20日。具体分3个阶段。
(一)11月20日前为检查督促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边检查边督促被查单位按规定的保护价格与农民据实做好价差款的二次结算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使国家有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家喻户晓,要充分发挥农民对粮食收购企业和单位的监督作用,积极受理群众举报。
(二)11月21日至12月10日为复核处理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各有关单位按规定的保护价与农民据实做好价差款的二次结算工作进行全面复核,并在分清价格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对10月19日以前发生低于保护价的行为且在11月30日前又未二次结算的可处以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10月19日以后发生的低于保护价的行为,责令补找差价并处以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12月11日至12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各地要对此次检查进行专题总结,并连同2个典型案例上报省物价检查所。
三、检查的实施方法和处理的政策依据
此次检查以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为主,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省物价局将会同工商、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组成巡视组,赴各地督促指导工作。
粮食收购价格检查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号)、《省物价局关于安排2000年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0)330号)等。
粮食收购价格处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九条和《国家计委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粮食价格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必须有一名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对应该移交监察部门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