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检函字(2000)138号
武穴市利民燃气公司:
你公司9月10日《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或不正当竞争的咨询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价格法》第 十四条第(二)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一 条都是关于低价倾销的规定。低价倾销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成立的前提是其价格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商品,通过政府管制价格的商品不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前,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价格法》第 三条规定),在这三种定价形式中,只有市场调节价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因而它适用《价格法》第 十四条第(二)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一 条有关低价倾销的规定,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 三条对此也作了明确限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属于政府管制的,不具竞争性,因而不适用《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二、目前,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液化气”属于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法》第 十八条第(一)项),一直列为政府指导价范围(湖北省物价局鄂价重字(1996)393号和(1999)342号),属于政府管制的商品,其价格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该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价格法》第 二十一条)确定的,这与采用“个别成本”作为标准判断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是否存在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截然不同的。显而易见,你公司经营液化气只要依据《价格法》第 十二条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即以35元/瓶为基准,在上下8%幅度内(武穴市物价局武价(1998)176号)即为合法行为,否则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你公司经营液化气只有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义务,成本高低与执行每瓶32-38元的价格并无直接关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