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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 2004-04-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文号:

  一、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门急诊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资金。

  二、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划分及用途
  个人帐户资金分为当年帐户资金与积累帐户资金。当年帐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从业(缴费)期间的门急诊医疗费;积累帐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费。

  三、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计入
  1、从业人员
  根据参保单位和个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实际缴纳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计算缴费比例计算,缴费比例2%以下部分计入当年帐户资金;超过2%部分计入积累帐户资金。在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当年,积累帐户资金一次性划入当年帐户资金。缴费比例=(全年单位和个人缴纳补充保险费总额÷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月数)÷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领取养老金人员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其镇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下同)超过20年的,按年计入个人帐户的当年帐户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镇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计入;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2%计入;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3%计入;满35年以上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计入。
  (2004医保年度,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具体金额为22160元)
  3、被征地人员
  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的门急诊补充保险费中,缴费比例2%以下部分按缴费年限分摊,逐年计入当年帐户资金;超过2%以上部分计入积累帐户资金;被征地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原缴费比例2%以下部分中尚未分摊的剩余资金一次性划入当年帐户资金,积累帐户资金继续按缴费年限分摊,逐年计入当年帐户资金。
  4、其他
  (1) 每一医疗保险年度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个人帐户的当年帐户资金、积累帐户资金,并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初计入。
  (2) 参加过城保或从外省市调入的镇保参保人员,其转入的原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当年帐户资金。
  (3) 特殊情况下,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单位所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核准后,积累帐户资金可划入当年帐户资金。

  四、个人帐户中当年帐户资金的使用
  1、凭《社会保障卡》支付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医疗费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规定范围)费用。
  2、在单位所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报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

  五、个人帐户中积累帐户资金的使用
  个人帐户中的积累帐户资金不能直接使用,需按规定转入当年帐户资金后方可使用。

  六、其他情况下的个人帐户资金使用
  1、从业人员由镇保转为城保,其镇保个人帐户的当年帐户资金有余额的,可用于支付城保一般门急诊医疗费中个人现金自负部分的医疗费。使用时,可凭自负现金的医疗费收据到原镇保参保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办理当年帐户资金的抵冲手续。
  2、从业人员由镇保转为个保,其镇保个人帐户的当年帐户资金有余额的,可用于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规定范围)费用。使用时,可凭自负现金的医疗费收据到原镇保参保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办理当年帐户资金抵冲手续。
  3、失业人员,其镇保个人帐户的当年帐户资金有余额的,可继续凭《社会保障卡》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费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规定范围)费用。
  4、参保人员在从业期间参加过城保、镇保和个保的,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符合享受城保或个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其镇保当年帐户资金和积累帐户资金全部划转到城保或个保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符合享受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医保待遇的,其城保个人医疗帐户的剩余资金划转到镇保当年帐户资金。
  5、参保人员出国(出境)或到外省市工作且注销本市户籍,以及死亡的,其镇保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个人帐户中的当年帐户资金、积累帐户资金的余额和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的缴费金额,全部以现金形式返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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