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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本地网无线市话资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字(2000)130号
 湖北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全省执行202预付费电话业务和本地网无线市话业务资费标准的函》(鄂电信[2000]258号)悉。你公司按照信息产业部电(2000)604号文件精神,在符合文件规定范围的省内部分市、县开办本地网无线市话业务,这对满足用户多层次的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规定,开办本地网无线市话业务应申请办理无线市话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手续。
  二、考虑到拟将开办本地网无线市话业务的部分城市,均已与厂家签订购货合同,机器设备即将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点,应支持此项业务的发展。
  三、经衔接同类业务资费标准,同意全省无线市话业务按下列资费标准执行。
  1、初装费:按现行固定电话规定收取(不含话机费);
  2、月租费:省辖市城区(含本地网业务领导局所在地城区,即仙桃市)20元/月·部,县(市、城郊)15元/月·部;
  3、通话费:市话0.22元/三分钟(不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其它话费和新业务功能使用费按固定电话资费标准执行。
  四、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已签定了合同并正式启动了本地网无线市话业务的宜昌、黄冈、黄石、荆州、荆门、孝感、襄樊、咸宁、仙桃等9个市,请你公司认真做好新业务开展前的宣传准备工作,并主动与当地物价部门衔接,以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此批复从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宜昌市试行的无线市话资费标准期满后改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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