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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7 生效日期: 2004-08-27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促进晋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早日实现建设经济强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的奋斗目标,根据我市同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达成的信用合作意向,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晋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建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安排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报经人大审议,列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划归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所有,期限15年。

  二、市政府授权市城投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筹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城建专项资金”作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和开行贷款的还款来源。市城投公司在开行开立城建专项资金专户,开行监督支付。

  三、项目建设期间,市政府每年安排“城建专项资金”数额不低于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当年的资本金需要。我市城建方面财政预算内、外收入除用于城建经常性支出外,优先足额安排晋城市和国家开发银行确定的合作项目资本金。资本金原则上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同比例到位;贷款偿还期间,市政府每年安排“城建专项资金”数额不低于1.7亿元。“城建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开行到期贷款本息。在保证还贷资金的前提下,剩余资金由市城投公司用于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利用开行贷款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等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多项权利的拍卖收益和经营性项目收益,划入“城建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五、利用开行贷款资金建设的有一定投资回报的公益性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的,回收资金划入“城建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市城投公司要积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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