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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0 生效日期: 2004-08-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晋建建字[2004]250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山西省建设厅
二○○四年八月十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晋人职字[2004]9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
  按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组织上报。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或评聘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颁发的一级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4、申报专业是指二级建造师划定的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5、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6、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7、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8、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工程业绩按合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业绩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
  4、《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附件2)用A4纸装订成册。
  (三)申报材料上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须以书面材料和网上材料同时报送。网上材料通过“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网址:sub.coc.gov.cn)报送。
  1、书面材料报送
  申请人直接进入“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进行注册后,填写《申报表》,并打印出书面的《申报表》,经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所在单位审查。
  单位审查后,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程序,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统一上报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属于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勘局等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建总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驻晋单位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单位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报送。
  2、网上材料报送
  申请人所在单位进入“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通过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或建造师申报审核锁,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至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省建总公司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省建总公司,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将人事部门的书面复核意见代为填入该系统后,上报至省领导组办公室。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驻晋单位,待其上级主管部门将拟推荐人员名单返回后,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将拟推荐人员的网上材料直接上报至省领导组办公室。

 

  二、审核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
  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由其负责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在《申报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2),并按申报专业分别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3)。
  (二)主管部门审核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省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核部门应在《申报表》“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工程业务管理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省建总公司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如果申报人所在单位不属于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但申报人所报专业涉及公路、水利、矿山专业,报送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材料中的业绩部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审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报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相应专业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人事部门复核
  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省建总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表》“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省建总公司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汇总
  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复核部门出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1、审核部门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2),按申报专业分别专业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3)。
  2、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4)《申报表》(一式两份);
  (5)《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考核认定
  (一)组织机构
  省人事、省建设厅组成的“山西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筑管理处。
  办公室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接收、汇总各市、各部门申报材料;
  2、组织考核认定初审工作;
  3、提出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4、建造师考核认定日常事务工作。
  (二)程序
  1、材料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并对《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查。
  2、初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专家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山西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审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定,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确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5、批准与公告。领导小组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四、其它
  各市、各部门将申报材料于2004年9月20日-24日前报办公室。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9月20日:朔州市、忻州市、大同市、阳泉市、晋中市
  9月21日:吕梁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
  9月22日:太原市、省建总公司
  9月23日:交通、水利、煤炭、地勘等省直有关部门
  9月24日:中央管理企业驻晋单位
  本《细则》适用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负责解释。
  联系人:翟密林 电话:0351-35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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