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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1999-12-29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1999]27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作以下通知,请各地、各部门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两烟”是我省的经济支柱,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保护我省“两烟”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近年来,我省也同全国一样,存在着卷烟制假、贩假、售假、走私烟、省外非法烟厂和省外地方烟厂超产的卷烟不断挤占卷烟市场的情况。此外,非法收购、运输、倒卖烟叶行为较为猖獗,给我省“两烟”生产经营带来很大困难,也对我省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通知》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烟草行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卷烟打假、打私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我省的经济支柱产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认真地履行职责,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并以此为契机,在全省范围内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大力整顿“两烟”流通秩序,全面净化我省卷烟市场,维护和确保全省“两烟”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二、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大力宣传《通知》精神,大造舆论,密切配合卷烟打假打私和清理净化卷烟市场工作,大力宣传“假、私、非、超”四种卷烟对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严重危害性,报道卷烟打假打私和清理净化卷烟市场的先进典型事迹,追踪和曝光典型案件。各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单位,主动提供卷烟打假打私新闻线索,对违法分子及时、迅速地予以曝光,形成声势,教育群众。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是卷烟打假打私和清理净化卷烟市场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法》的执法主体,各有关部门必须大力协同配合,今冬明春在全省范围内把卷烟打假打私和清理净化卷烟市场工作推向新的阶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要层层负责,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乡、镇、村,逐级签订责任书,限期把制假、售假和非法抢购烟叶的猖獗势头打下去。 
  四、守土有责,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落实机构、落实人员,经常组织当地公安、工商、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等有关部门,采取路上堵、市场查、端窝点等有效措施,大力净化当地卷烟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做到常抓不懈。对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和非法抢购烤烟措施不得力,制售假冒商标卷烟、非渠道批发卷烟和抢购烤烟无明显好转的地方,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强对烟草专卖品运输进出省的检查。除省政府已经批准的7个烟草检查站外,在这次卷烟打假专项活动期间,对重要出省通道、边境重要干线、制假售假较为严重的地区,经省政府批准,各地政府可以在自己管辖区内设立临时检查站,上路对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实施检查。对违法运输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运输工具,要按照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打假专项斗争行动结束后,临时检查站立即撤销。 
  铁路、民航、公路、水路运输部门、邮政以及军队、武警等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无合法手续的烟草专卖品办理货运、托运、邮寄或直接承运。一经发现,除按《烟草专卖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凡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有效证明的,经查获一律按无证运输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凡利用伪装或特种车辆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视为情节严重,由执法部门没收运输工具。 
  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各执法部门要予以保护,不得扣留。非法扣留的,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未经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非法烟草专卖品提供保管、场地及仓储、资金,不得提供设备、工具、商标标识、广告宣传等便利条件,一经发现,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并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卷烟市场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走私烟、假烟集散地。昆明卷烟调剂中心必须于1999年12月31日彻底关闭。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各类“专供烟”,各有关单位不得到烟厂直接要烟,昆明市(含省直各单位)需用烟改由昆明卷烟配送中心送货。烟厂所在地需用烟由当地县市烟草公司直接送货。 
  七、强化烟草行业内部的管理。省内各卷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组织卷烟生产,不得超产、瞒产。违者一律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要加强对调出卷烟的监督。凡调往省内外的各类卷烟必须按质按量按时发运到销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地倒卖调拨单或卷烟成品,违者必须从重处理。省内各卷烟调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发卷烟的安全到达,如造成倒卖调拨单或就地倒卖调出卷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内注册的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向非法烟厂、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烟机、烟用丝束、卷烟纸、滤嘴棒等卷烟原辅材料。违者除没收其全部货物和销售收入外,视情况还要停止其生产许可证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性质严重的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要大力加强对卷烟辅料及烟机零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凡无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滤嘴棒、卷烟盘纸、烟用丝束,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卷烟辅料及烟机零配件生产企业,凡向非法烟厂、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烟机零配件、卷烟纸、滤嘴棒、卷烟原辅材料的,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烟用商标印刷行业的检查和管理,凡未经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备案,任何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卷烟商标,违者必须严肃查处。 
  十、各级司法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烟草专卖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对阻挠烟草专卖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利用职权阻挠烟草专卖正常执法的要从重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要及时立案侦察,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烟草专卖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快侦快办,及时抓获归案。 
  十一、各执法部门查获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必须一律交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统一处理。不得擅自处罚,更不得罚款放行。违者由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部门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十二、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等有功单位和个人,现案件查处的情况,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奖或办案经费补助。 
  十三、为坚决遏制我省的卷烟制假、贩假、售假势头,彻底清理卷烟市场,省政府决定,自发文之日起至明年5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再全面开展一次“卷烟打假、打私,清理整顿卷烟、烟叶流通秩序的专项斗争”。各级政府要找准工作重点,针对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务必取得实效。对此,省“两烟”打私打假领导小组将抽调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政府开展“专项斗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把卷烟打假、打私,清理整顿卷烟、烟叶流通秩序的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下去。 
  附:国办发[1999]89号文件(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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