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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8 生效日期: 2005-04-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5]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制定规章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二○○五年四月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制定规章计划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做好制度建设和工作服务。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贯彻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5年制定政府规章工作总的要求是: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服从和服务国家宏观调控,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的工作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质量,力求创新。据此,对省政府2005年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12件)
  (一)为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制定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负责起草)。
  (二)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标准农田的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浙江省标准农田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起草)。
  (三)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行为,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
  (四)为了深化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和政府管理行为,制定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起草)。
  (五)为了规范科学决策程序,合理进行发展规划,制定浙江省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起草)。
  (六)为了加强工业污染整治力度,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运行,实现环境保护的长效管理,制定浙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起草)。
  (七)为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防护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制定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起草)。
  (八)为了规范和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浙江省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由省人防办负责起草)。
  (九)为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起草)。
  (十)为了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起草)。
  (十一)为了规范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的管理,制定浙江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起草)。
  (十二)为了维护市场稳定,监测市场价格变化,制定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起草)。

  二、全面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34件)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旅馆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蚕种管理办法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城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

  三、加强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以后出台的政府规章(38件)
  (一)为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在加强“三农”方面,拟制定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正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分别由省法制办、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民政厅等负责调研起草)。
  (二)在维护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方面,拟制定浙江省咨询评估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风险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测办法,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内河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车辆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浙江省出口反倾销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安全费用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有产权招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分别由省发改委、科技厅、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交通厅、粮食局、外经贸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贸委、安全监管局、国资委等负责调研起草)。
  (三)在加强土地、林业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拟制定浙江省生态园建设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湿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分别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等负责调研起草)。
  (四)在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拟制定浙江省实施《广播影视传输保障法》办法,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刑罚执行监督办法,浙江省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窃听、窃照行为的规定,浙江省基本单位名录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浙江省非经营性社会文化活动管理办法,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浙江省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办法(分别由省广电局、民政厅、司法厅、安全厅、统计局、文化厅、体育局、安全监管局等负责调研起草)。
  (五)在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方面,拟制定浙江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规定(由省监察厅负责调研起草)。
  省政府2005年的立法工作任务很重,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一把手”负责制,确保起草质量和进度。起草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遵从制度建设内在规律,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切实解决政府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防止和避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确有必要或急需出台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对立法计划作适当调整。省法制办要加强审核工作,改进工作方法和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逐步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制度,健全立法听证制度,探索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对立法草案涉及重要的、有重大分歧意见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领导请示报告。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服从大局,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立法征求意见和调研工作的规定,共同做好省政府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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