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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3 生效日期: 1999-08-0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14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进一步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对1999年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后,由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应及时从税收征管软件数据库中予以调减。
  二、对既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又有欠缴增值税、 消费税(指1998年底前欠缴的税款)的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影响税收计划完成的情况下,需要相互抵顶的,各局于1999年8月20日前报市局审批。
  三、根据山东省国税局鲁国税流一[1997]70号文件的规定,对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有陈欠税款的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影响税收计划完成的情况下,需要相互抵顶的,按季或半年报市局审批。增值税留抵税额是指:一个具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定纳税期限内(季末、半年末、年末),累计计算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实现的销项税额的差额;陈欠税款是指:当年新增欠税以外的历年累计欠税余额。
  四、各局必须与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市局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表样附后)。
  五、各局应严格执行市局青国税流[1998]39号文件的规定,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应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严禁越权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  国税发[199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要求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并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抵欠税工作应当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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