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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7 生效日期: 2005-04-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5]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7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呈现快速发展的特点,工程建设规模始终处于历史高位,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仍呈高发态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肩负的使命,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断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高发势头,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与我市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明确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尽快健全和完善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到2007年,实现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杜绝特、一、二级重大事故发生,有效遏制三级重大事故发生;各类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逐步下降;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制度和“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审查制度。对2005年1月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后没有取得或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批准进入招投标市场,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不得在相应岗位上任职。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监督机构应查验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关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严格检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查验有关人员到岗和履行职责情况,对发现企业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及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应责令纠正并及时逐级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继续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考核工作,严格标准,讲求实效,确保质量。要将安全达标考核作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加强对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安全隐患、经整改复查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建委报告。市建委经核实,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牌的,应立即予以摘牌,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重新考核,摘牌情况报市安委会备案;对尚未通过考核的,应提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向社会公示被摘牌或责令整改的企业,并报请省建设厅暂扣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消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牌或书面通知整改期间,暂停该企业在本市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活动,对外地进杭企业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暂停参与投标活动的企业,必须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企业写出自查整改报告后,市建委组织按达标考核标准进行重新考核,并随机抽查其2个以上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活动,并予以重新颁发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牌。
  (三)建立建筑施工企业提取安全措施费用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编入建设工程概算。按每个在建工程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提取,其中道路施工项目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提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增加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项目,保证经费标准满足企业安全施工需要。安全措施费用由企业专户储存,建设、监理方实施监管,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时实行安全措施费用单列,不得为竞争性报价而随意降低安全措施费用。
  (四)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的管理。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所指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均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由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的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五)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交易的监管,以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为平台,实行专业岗位、专业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佩证上岗管理,特种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有关部门应对从业人员资格、劳务分包合同等进行重点检查,规范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劳务交易、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劳务作业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检查结果向社会通报,并结合有关规定,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作出相应处理。
  (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督促各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开展职工上岗前的操作技能培训、安全防护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培训,大力提倡建筑工地举办民工学校。各企业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应报相应管理部门备案,作为考核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安全监理能力。监理企业在取得监理业务后,必须配备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负责工地现场安全监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监理企业不配备专业安全监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以及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制止、不报告等行为,应依法给予严处。
  (八)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网为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施工、监理企业等责任主体的行业信用动态排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有关执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营造“诚信立业”的社会氛围,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管,提高政府监管能力
  (一)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根据层级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与上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行业及系统有关单位,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指标控制和目标考核,确保各项指标不突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目标监督机制,将责任落实情况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形成责任明确、人人有责、分级负责的责任制度。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原则上各区、县(市)建设局及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备5名以上专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按照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4)168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合并后,监督人员编制不能在原有基础上减少。要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安全生产法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改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以实现对建筑施工安全的动态控制为目标,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在监督检查工程实体安全的同时,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法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要建立完善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发生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企业、项目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的复查落实工作。
  (四)建立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通过联络员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策、措施,指导、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推动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各区、县(市)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级监督机构应指定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担任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联络员应在每季度初的10日内向市建委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市建委应及时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保持日常联系。各地、各单位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各级管理部门应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订本企业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注重落实应急抢险队伍的培训工作和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定期组织演练,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设备齐全、物资充足,有关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及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依法按审批权限进行处理。对不依法查处及事故处理久拖不决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市建委
20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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