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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31 生效日期: 2002-01-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2]42号
南京市、无锡市、泰州市、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南化司财[2001]32号)。根据我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168号)及《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 16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2001年度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对其所属的连云港碱厂、无锡地毯厂、泰州化纤公司分别按销售收入的1%收取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予税前扣除。该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计入集团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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