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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7 生效日期: 2005-04-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5]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纠各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交通事故隐患整治力度,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大科技运用力度,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大工作协作力度,全力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2005年起,3年内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增长率为零,万车死亡率达到或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行车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明显减少,源头管理明显加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在2005年6月前要完成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应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开展创建道路交通安全乡(镇)、街道活动的意见》(杭综治(2004)12号)的要求,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将交通安全工作向村(居)延伸。2005年年底,争取60%以上的乡镇(街道)达到“创安”标准;2006年年底,力争80%以上的乡镇(街道)达到“创安”标准。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抓好“创安”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一乡镇(街道)一警”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3、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单位负责人、企业法人(业主)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职工的交通行为,做到文明交通,确保安全。
  4、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86号)精神,严格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有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应严格按照杭政办函(2004)286号文件要求,按时向市政府报告本地交通安全情况。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在区、县(市)政府必须及时向市政府作出倒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组织责任倒查。
  (二)强化宣传,增强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1、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尤其要加强对国(省)道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沿线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我市中小学生教学范围,教育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规范。
  3、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定期发布制度,让群众更多地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使道路交通安全深入人心,同时接受群众监督,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三)严格执法,坚决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严肃查处超速、超载、占道行驶、违法变道、无牌车辆、无证驾驶、骑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得姑息迁就或降格处理。
  2、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通过“源头堵、路面查”等多种方式,遏制超限超载,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3、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严格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4、严格按照道路安全、畅通的要求,取缔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等危害交通安全、影响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5、完善城市道路和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设置。2005年3月底前要完成绕城高速公路标志标线诱导系统的设置工作。国省道、二级以上县乡公路的限速标志设置要根据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清理和完善公路交通限速标志的通知》(浙交(2004)319号)要求,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调整安装。其余等级公路也应在2005年年底前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国标规范设置完毕。施工路段的安全标志必须设置规范、齐全、醒目。
  (四)严格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培训和车辆管理
  1、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考试规定,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人情”考试。建立考试员资格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凡3年以下驾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相关驾校的培训和驾驶员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2、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管理,严把培训关。各级交通部门对驾校执行教学计划、大纲、使用统编教材及落实培训课时、培训质量、结业鉴定等工作要进行监管;全面实施IC卡记时培训管理,确保每位学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培训时间;对已完成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的学员,逐个逐级进行培训记录核查确认;对驾校的技术条件、质量管理、服务体系、安全保障等各个方面定期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进一步加强对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驾驶员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严格驾驶员考试和驾驶员的定期审验工作。实施拖拉机登记制度,完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4、加大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汽车生产中“大吨小标”和违规改装等问题。对与国家目录和公告的照片、技术参数不符合或“大吨小标”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对正在使用的“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改工作。所有最大总质量超过3.5吨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必须在侧面和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5、加强对汽车修理、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违规改装机动车的汽车修理厂、改装厂,应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违规改装的机动车,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凡属报废车辆,回收部门应实行强制解体。对有拼装、销售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一经查实,立即查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强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1、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状况的审查、评估,严把企业资质、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准入关。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不准进入运输市场;凡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不允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凡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企业,应督促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2、进一步健全各项道路安全规章制度。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场)建章立规工作的督促检查,不断完善“出站门检”“车况例检”和“危险物品检查”制度,引导企业加大对客运站(场)安全检查基础设备设施的投入,推广使用危险品检查仪和车况技术自动检查设备的运用。
  3、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每年定期集中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特别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有关人员必须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的规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1%的比例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
  5、积极推进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工作。在已完成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的基础上,2005年要完成对19座(含)以上的营运客车和重型载重货车、半挂牵引车行车记录仪的安装工作,并加快对车辆GPS的安装工作。
  6、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运输市场管理,组织经常性的整治活动,杜绝非营运客车参加营运,坚决打击站外组客、非法站场、“黑车”营运等行为。交通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的站点和营运车辆,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六)大力整治事故多发点段,改善道路安全状况
  1、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19号)的要求,各级政府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一步进行排查,并列出事故隐患路段,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整改。
  2、深入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工作。2005年上半年,各区、县(市)要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监察、财政等部门,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及有关养护要求,对辖区内的国省道和主干公路进行检查,坚决封闭不合理的口子。同时通过公路平面交叉和斜交渠化的工程改善,确保道路和交叉范围的各种视距和平面交叉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和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距离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应予以清除,保持路口的良好视线。对公路开路口的行政许可要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把关。
  3、对事故多发路段、路口要根据杭州市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计划和浙江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的要求,以整段为项目单位,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一次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整治。对夜晚19时至22时的道路照明用电,各地电力部门应予以保障。
  4、加强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新建、改建道路要按照道路设计和施工要求,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做到安全设施建设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对在建“康庄工程”的通村公路,要严格标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同时,在规划、设计时尽可能按照“近村不进村”的原则,绕开村庄和集镇建设公路。
  5、目前在使用的“二级加宽”公路,在2007年底前要完成两侧路面硬化,铺装水泥或沥青路面,供非机动车通行,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中间带、机非隔离带,分隔交通流。对一时难以解决的地段,采用临时物理隔离,实行全线隔离。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
  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事故应急抢救工作,完善急救网络,提高救治水平,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每个区、县(市)都应指定2家以上医疗救治条件好的医院开通交通事故抢救“绿色通道”,并向社会公布。
  (八)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1、加大路面管理科技装备的投入和应用,广泛运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数码相机等先进的交通管理设施和设备,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2、强化交通监控系统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提高管理和控制能力。在国省道沿线和市级、县级卡点形成以视频监控、电子警察为基础的公路实时监控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覆盖面,不断提高管理的科技应用水平。
  3、加快道路交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在岗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200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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