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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淮北农村改水工作先进市、县(市、区)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7 生效日期: 2002-01-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九五”以来,我省淮北各地认真实施《淮北高氟和污染严重地区改水攻坚方案》,农村改水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超额完成了淮北农村改水工作目标。为鼓励先进,推动淮北农村改水工作的深入开展,省政府决定对徐州市、丰县等28个淮北农村改水工作先进市、县(市、区)予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市、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抓好淮北农村改水工作,为全面建设宽裕的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淮北农村改水工作先进市、县(市、区)名单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淮北农村改水工作
先进市、县(市、区)名单
徐州市、淮安市、盐城市、连云港市、宿迁市;
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贾汪区,涟水县、盱眙县、淮阴区、楚州区,滨海县、响水县、阜宁县,东海县、赣榆县、灌云县、灌南县,宿豫县、泗洪县、泗阳县、沭阳县、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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