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2]13号
常熟、昆山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三分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浦银苏发[2001]第135号《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所得税实行统一汇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1]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52号文件精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下属的昆山等地支行,应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汇总纳税单位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下属的异地支行,如果年度发生亏损,其亏损额由苏州分行统一弥补,各异地支行以后年度不再单独弥补。
二ОО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