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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2 生效日期: 2005-02-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2004年7月发布以来,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的《决定》,全面落实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系列政策,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六大联动”,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法制建设,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强投资监管,依法规范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为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相配套,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公布《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市本级和县级政府的核准权限进行细化和分解。《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见附件。对列入国家和本市政府核准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项目无论其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市政府将尽快出台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等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核准类和备案类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办理条件、时限等内容。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管理主要把握项目的外部性,而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各地、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为顺利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市,县(市)、区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应改善服务,加强协调。可通过企业投资项目咨询窗口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可出具书面的投资项目咨询意见。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投资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鼓励社会投资。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甬党(2003)9号),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深化电力、交通、水利、城市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改革,建立行业竞争机制。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投资为主的公用事业等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参与中西部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境外投资。
  (三)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以股权或债券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投资资金的多元化募集渠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推出一些收益稳定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直接筹集建设资金。探索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融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尽快出台《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决策科学民主、资金安排统筹合理、建设管理规范、监督机制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六大联动”实施,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在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基础上完善年度计划制度,有序地统一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由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发展计划部门要统一编制本市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彻底改变资金“切块”安排的不合理模式,对政府投资资金一律按项目进行安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投资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未列入或不符合政府投资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加快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市场。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绩效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动态的预算制度,建立评价结果公布制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五)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综合平衡类项目的管理,其他项目管理权限一律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为最基层的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权限不得再变相下放。各县(市)、区无需再出台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加强规划的指导作用,建立科学有序的规划体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各项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制订并适时调整我市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目录。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综合运用建设用地、投资补助、贴息、信贷等多种投资宏观调控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结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市,县(市)、区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支撑,推动和促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六大联动”战略的贯彻实施。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最大限度利用好我市有限的土地资源和用地指标,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要统筹协调现有财政性资金的投向,集中财力,确保重点项目建设,有效引导社会投资。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要建立全市投资项目信息库,加强投资统计工作,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态势,建立各类信息共享及发布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引导社会投资。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继续推行并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管理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公开披露,并予以惩处,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并应按照诚信合法的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逐步形成法律法规健全、政府监督规范、行业自律有力的行业管理体制。
  (四)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依法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加强有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检查,依法培育、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日

附件: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目录编制说明:
  (一)本目录是对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细化、分解,没有增设新的核准项目。
  (二)国务院《目录》中“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三)国务院《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跨区域、需要综合平衡、涉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对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将核准权限再行下放。各地、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县(市)、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投资项目核准;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综合性捆绑建设项目,坚持从严从紧原则,即总体项目中有需核准的单体项目的,总体项目需核准;总体项目中有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单体项目的,总体项目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七)各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属国家、省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范围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八)本目录是与国务院《目录》相配套的2004年本。市政府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的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及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流域、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库及其他水事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电力:需并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煤炭液化: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县(市)、区管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市域内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路
  新建(含增建)铁路: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的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省道、高速公路连接线、跨县(市)、区县道)、公路主枢纽场站等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公路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的跨海,跨甬江、姚江、奉化江(通航段),跨县(市)、区桥梁及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其余沿海水域(含象山港、甬江)码头等港航设施和使用岸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内河航运3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和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姚江、奉化江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扩建机场: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1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磷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下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的纸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七、城市建设
  城市建设项目一律采用核准制。下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城市供水:市域内跨县(市)、区引水及水资源需市统一平衡的引水项目(含水厂);
  (二)城市道路桥梁:跨甬江、姚江、奉化江(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跨县(市)、区城市道路项目;
  (三)城市污水处理:市六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县(市)、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范围跨县(市)、区项目;
  (四)城市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市三区及跨县(市)、区项目;
  (五)垃圾处理:处理范围跨县(市)、区垃圾处理项目;
  (六)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市域内所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项目;
  (七)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涉及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建设项目。
  八、社会事业
  社会事业项目一律采用核准制。下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旅游:市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大专以上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目;500张及以上床位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博物馆、科技馆、剧院、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场馆建设;观众席1万人及以上体育场,观众席4千人及以上网球场、体育馆、游泳池、跳水馆等公共体育场馆建设;高尔夫球场建设;总投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主题公园项目。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含外资并购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含外资并购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含外资并购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为适应当前土地管理政策需要,由市外经贸局直接核准合同、章程及企业设立。企业取得项目用地后,重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及企业设立手续。
  除国家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事项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以及外商投资项目中总投资(含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不含)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由县级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十、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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