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地税函[2001]29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1]7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45号


2001年10月10日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福利彩票发行收入用作社会福利基金的部分是否征收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7]22号)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