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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 2001-10-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1]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高校后勤管理体制改革。2001年年底前,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后勤服务机构都必须从高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实体,转制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可以由高校出资组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由高校联合其他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转制后的实体按企业财务制度设置独立财务机构,业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明确后勤实体经营服务范围。凡属校内后勤服务性质的项目及相应资源与高校分离,列入后勤经营服务范围,主要包括:高校的餐饮业、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教学科研设施的物业管理、卫生保洁、校园绿化、教育商贸、接待服务、交通运输、托幼园所、校舍维修、通讯和水、电、气、暖运行,以及后勤实体自筹资金创办的其它服务项目。各高校后勤实体规范分离后,校内其它部门不得开办生活后勤服务项目。转制后的后勤实体要坚持为高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方向,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拓展校外市场,参与社会竞争,加快向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三、深化高校后勤人事制度的改革。高校后勤实体应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原高校事业编制人员性质不变。各高校在改革中可制定内部离岗退养政策,对工作年限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且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人员,鼓励其内退,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高校人事部门负责对后勤实体的人事管理进行监督,后勤实体领导班子的考察、任免、奖惩、交流、调整等由高校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后勤实体人员的招收、使用、考核、奖惩、分配政策等应报高校人事部门备案。后勤实体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协助高校接受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有关经费由高校与后勤实体协商处理。

  四、推进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勤实体规范分离后所使用的高校资产必须进行清理和界定,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后勤实体全面实行服务收费制,并承担保值和增值责任,其三年内的税后利润全部留归后勤实体用于扩大再生产,并免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后勤实体进行工商注册时,各高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投资方式及规模,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学生食堂、宿舍等房产和为高校师生员工提供保障服务的其它后勤资产,高校也可采取托管、租赁或承包的形式交由学校后勤实体或社会企业经营。根据我省高校老校多,房屋、设施较差的状况,近几年高校在场地、设备的改造方面仍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对后勤实体直接为学生服务的项目,近三年内学校仍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贴。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兴办高校后勤实体。鼓励高校后勤实体走出校门拓展社会市场。

  五、加强高校后勤基础设施建设。高校现有水、电、气管线及食堂设备等后勤基础设施陈旧、老化的,必须加快进行维修改造。2003年年底前,高校后勤基础设施建设享受以下规费减免政策:免缴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人民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消防设施建设费、结建人防经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及电增容费;并减半征收建房教育地方附加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费确有困难的高校,经省政府同意,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可实行部分先征后返。
省教育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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