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1]17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提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财会[2001]35号)悉。鉴于我省1994年出台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评审收费标准以来,考试政策多次调整,考试有关费用上涨较多,同意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各级财政(会计考办)部门暂按以下标准向报考人收费:1、报名费,每人10元(不分初级、中级)。2、考试费,初级资格1门科目收30元;中级资格1门科目收40元。此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二、以上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与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有关人工、场租、设备、印制发放试卷、证书等费用开支(包括各级财政部门或会计考办按规定向上级部门解缴的费用开支),并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函自2001年10月10日起生效,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之有抵触的一律同时废止。本函规定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各级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特此复函。